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论坛 > 商标法论文选登 >  文章

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若干思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今  时间:2009-07-21  阅读数:

   

    在我国商标法律中,最早设置撤销不当注册条款,以对应巴黎公约第6条之2规定,承担保护驰名商标的国际义务的,是19881月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该细则第25条规定,对注册不当商标,任何人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尽管规定的过于原则,但在实践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上述规定解释为:所有不应取得而实际取得商标注册权利的商标,均属注册不当范畴。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取得的商标注册是具体情形之一[1]

 

    1993年我国对《商标法》作了第一次修改,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条款正式纳入法律(27)。其中对“抢注”作了规定。19937月第2次修改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对各种“抢注”行为作了具体列举,其中(2)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这里所谓“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意指驰名商标。此项规定不仅是对商标法的重要补充,也是我国现行商标法中唯一涉及驰名商标的条文。

 

    19968月,国家工商局根据商标法和实施细则,制定并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对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和程序,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方式等问题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它的公布实施为我国驰名商标保护提供了较为可行的法律依据。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现行标准及评价

   

    认定标准即驰名商标的构成条件,是施行特殊保护时需首先解决的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保护驰名商标条款》第3条对确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应考虑的因素作了规定。

   

    我国《暂行规定》第5条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也提出了客观依据。两相比较基本相同,但其中仍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驰名商标的基础

   

    根据《暂行规定》第2条,任何主张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必须是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3>。这明显与巴黎公约不符。巴黎公约第6条之2规定的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原则,其立足点恰恰是“未注册商标”,目的是保护尚未在成员国注册的他国驰名商标,防止与该外国驰名两标相同或近似的本国商标抢先注册或不当使用。可以说,离开了对未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巴黎公约第6条之2

共8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相关文章
论商标法上的权利限制
论商标权取得和维持程序中的司法审查制度
后发使用显著性商标的法律保护探析
域名与注册商标辩析
论商标法上的权利丧失原则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