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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若干思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今  时间:2009-07-21  阅读数:

    我国尚未明文规定域名构成驰名商标的冲突对象。但在《保护驰名商标条款》中,域名已被明确纳入调整范围之内(6)

   

    域名的性质类似于商标,它是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各类实体的身份标记,通常用来指示网络用户进入一个上网公司的主页。在国际互联网上,每一个域名必须是唯一的,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并且域名注册采取“先注册先占”原则(first come-first serve)。域名和驰名商标的冲突通常表现为,某些个人或组织利用“先注册先占”原则将某个驰名商标或者是知名的名称注册为域名,因此剥夺了该商标所有人在网络域名中使用自己商标的权利。在互联网上,工商企业的域名注册在“com”域下,因此域名抢注一般限于“com”域中商标与域名冲突的情形。为了能够解决上述问题,《驰名商标条款》规定,域名或其基本组成部分构成对一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义译、音译,足以导致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得行使禁止权。但目前在国际上实现此项禁止权以解决域名纠纷的有效途径尚未正式建立。<5>某些国家在司法中尝试用商标法防止域名抢注。例如美国,某些域名与驰名商标冲突的纠纷,适用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使商标权人获得了司法救济。法官认为,擅自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并在网络中使用,足以使该驰名商标受到淡化侵害[6]

   

    在尚未找到有效解决域名冲突的合理途径的情况下,为了在我国区域性顶级域名下保护驰名商标,防范域名抢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过一些行政措施。19984月,中国联网信息中心(CNNIC)应商标局要求将尚未在“com. cn”域名注册的我国驰名商标共32件,以中心的名义在“com. cn"域名下注册,由商标局通知有关企业及时注册域名。这种代为注册、预留措施对防止域名抢注有一定积极作用,但只是权宜之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驰名商标的数量不断增多,加上知名的企业名称、上市公司简称都可能成为恶意抢注的目标。此外,一些在先注册的域名冲突并非恶意,而是由于巧合造成“重名”。这些不同情况的域名冲突单靠代为注册是无法避免和解决的。依笔者之见,既然我国的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由政府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和干预,那么在主管部门之间建立必要的联系和沟通渠道是非常必要的。域名注册和商标注册两个管理部门能否通过一个域名—商标检索系统,供域名注册中查询和注册审批中的审查之用,以期避免或减少域名与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6>另外应允许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对恶意抢注的域名请求撤销,可直接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法律依据,因为恶意抢注者不论是将域名在因特网上使用还是待价而沽,都是借注册域名牟利的商业行为。行为主体属于“经营者”,行为具有明显的非正当性,对权利人合法利益构成危害,这些均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的应受法律制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防止驰名商标淡化

   

    驰名商标即使被注册和使用在非竞争产品上,也可能导致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损:第一,将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有某种联系,引起消费者的“联想”因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第二,有可能减低或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第三,将不合理地利用驰名商标所具有的信誉优势。上述侵害行为也被称之为商标淡化。在商标领域,商标淡化(Dilution)已成为一种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倍受关注。美国的《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对商标淡化定义为:“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不管在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和误解的可能性’,[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公布了一个《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示范法》,其中第3条特别提到淡化行为[7]。但与美国反淡化法所不同的是,该示范法所说的淡化不仅针对商标,而且包括任何带有商誉或名声的标识物。因为,淡化不只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就其本质而言是背离诚实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淡化所依据的理论是商标信誉价值。一个商标一旦驰名,便获得了独立价值,其主要功能不在于对来源的区别而是体现其所有者的信誉和名声。因此,商标可脱离产品和服务请求法律保护。这种保护不仅仅只是为了防止混淆而是为了防止驰名商标的声誉受到不法竞争的损害,即防止商标被冲淡或玷污。正如淡化理论的创始人汤姆斯E·史密斯(Thomas E. Smith)指出的:“如果法院容许或放任‘劳斯莱斯’餐馆、‘劳斯莱斯’自助餐厅、‘劳斯莱斯’裤子、‘劳斯莱斯’糖果存在的话,那末,不出10年,‘劳斯莱斯’商标的所有人就不再拥有这个世界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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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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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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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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