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若干思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今 时间:2009-07-21 阅读数:
反淡化将驰名商标的受保护利益进一步扩展到:保护具有特殊市场开拓价值的商标声誉不受损害,保障商标所有人进入相关市场的权益。这使驰名商标的保护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淡化一词在我国法律中虽未直接使用,但却不可因此否认我国对驰名商标和其它商业标记实行的反淡化保护。除了《暂行规定》第8,9,10条之外,《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2)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7>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2)、(3)禁止的商品混淆行为,<8>都明显包含了保护竞争者的载有商誉的特定商业标记,防止他人不当利用造成商业标记的区别性特征和广告价值降低的立法意图。但是,上述法律法规没有突破“混淆”的限制,从而形成了与反淡化理论之间的一点差距,对于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会有一些不利影响。
(三)商标自身的显著性
确定一个驰名商标究竟要不要跨类保护,要不要扩展到其他商业标记之上,应视该驰名商标自身特性而言。《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在判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独创性以及驰名程度,即体现了此项原则。独创性即显著特征,是商标作为识别性标记应具备的基本素质。独创性强、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其文字、图形产生的意义与产品或服务没有任何联系。这样的商标就有可能在所有商品类别甚至其他商业标记中获得保护。缺乏独创性,由通用名称或者说明性词汇、图形组成的商标,本身就不适于被独占使用,因此,要阻止他人在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难度较大。要禁止他人在商业活动中进行正常使用就更困难了。简言之,驰名商标保护同样受到合理使用的限制[8]。与受保护范围有关的第二个因素是商标的驰名度。这是一个市场概念,即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对某个商标的知晓程度。毋须赘述,一个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盛誉的驰名商标,其受保护范围可以扩及所有商品类别,并可延及商号、商品名称和装演、域名等商业标记上。例如像法国“夏奈尔”这样的商标,它的产品虽以香水、首饰、服装等为主,然而其他人若将“夏奈尔”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甚至是毫不相干的服务项目上,都会被认定为是有损于该商标利益的。
四、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途径
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特殊权利主要体现为撤销注册权和禁止使用权。以下重点讨论撤销注册权的问题。
(一)对“抢注”与反抢注的评价
撤销注册权,即撤销注册不当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27条第1款,注册不当,是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商标法实施细则对此又有具体规定,包括虚构、隐瞒事实真相进行注册的;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代理人未经授权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从法律界定的上述几种情况看,不当注册针对的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取得注册的商标,即通常所说的“抢注”。
对商标“抢注”问题,人们一直说法不一,各执一词。直到1998年,因深圳某外贸公司大规模注册“熊猫”、“长虹”等公众熟知商标以及“广州浪奇”、“富岛基金”等上市公司简称,其中几十件商标经利害关系人请求被裁定撤销[9]。这一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再一次引发厂一场抢注与反抢注孰是孰非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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