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若干思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今 时间:2009-07-21 阅读数:
<2>这方面事例,较为典型的有美国“万宝路”商标被中国某企业用于葡萄酒商品上。国家工商局依据巴黎公约认定该行为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由地方工商管理机关予以查处。
<3>(暂行规定)第2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4>(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2)。此规定虽为直接指明驰名商标,但根据实际中具有知名度的商标容易成为此种侵
权行为侵害的对象,一般认为此规定旨在保护驰名商标。
<5>1999年6月W IPO公布了一份有关因特网域名管理的最终建议书,提出设立一个程序处理侵犯商标权的恶意抢注,使国际性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撤销抢注者的域名。载于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port, July,19990
<6>根据《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规定》,虽然域名注册不得使用他人已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但是域名管理单位并不负责向商标注册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
<7>该规定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演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8>法律规定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满,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9>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2)项规定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热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显然是将恶意注册和驰名商标捆在了一起。
原载于《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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