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法上的权利限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今 时间:2009-07-21 阅读数:
,经营者对商标无形资产的利用和保护意识越来越强,消费者对于商标识别作用和信誉表彰作用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因而健全和完善商标法律制度,实现其内在制度和规范的配套与协调,从根本上说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因此,笔者建议,改变我国现行商标法关于权利限制立法空白的状况,将本文所论述的有关商标权的限制体现在修订后的商标法之中十分必要。
注释:
[1]案例参见《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1996年第8期。
[2]Susan. L. Serad: One YEAR After Dilution’s Entry into Federal Trademark Law Wake Forest Law Review,Spring,1997.
[3]参见唐水春:《纷争不已,症结何在》,《中国专利与向标》1994年弟2期。
[4]参见陆普舜主编:《各国商标法律与实务》,科学普及出版社1996年版,第117~118页。
[5]《共同体商标条例》,许履刚译,转引自陆普舜主编:《各国商标法律与实务》,科学普及出版社1996年版,第882页。
[6]《共同体商标条例》,许履刚译,转引自陆普舜主编:《各国商标法律与实务》,科学普及出版社1996年版,第881页。
[7]王传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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