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许可协议中的有色条款功能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09-02-04 阅读数:
正因为如此,专利许可协议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一项具体许可协议的当事人双方而言,其签订专利许可协议有一个共同目的,即为了实施专利技术。但是,由于商业运营之技巧、商业信息的不对称或者其他原因,当事人双方在签订专利许可协议的谈判过程中心态不一。某一方或者双方总会表现出对所谈问题的冷漠或者关注。结果是,态度冷漠者往往会获得更加有利于自己的地位,而关注者则相反。本是处于同等地位或者互惠互利状态下的交易,却因为某些原因而向着有利于一方的方向发展,于是便出现了专利许可协议中的有色条款:处于有利地位的一方总是希望获得更加强大的竞争优势,从而给对方附加一些限制条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附加一些过分的限制条件;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因担心失去可能达成的许可协议而对另一方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条款盲目地接受。
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由于有形财产权之客体是有形物,能够被其所有人或者经所有人授权的其他人直接地支配和控制,因此,对它的利用基本能够按照其所有人或者经所有人授权的其他人的意志而进行。而专利权却不同,作为其客体的专利技术是一种无形物,它可以在同一时间为若干不同的人所掌握,从而导致出现对专利技术的实施脱离专利权人或者经其授权的其他人控制的局面。因此,在专利许可协议中订立一些条款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加以限制,防止其越权实施专利技术,不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而且也具有某种必要性。另一方面,专利权虽然与有形财产权一样,都是一种绝对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但是,对有形物的利用一般不会对市场的正当竞争秩序造成不利影响,不会使经营者的竞争地位得以明显提升或下降,而对专利技术的实施却可能直接导致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竞争地位的提升或者使相关市场上其他经营者竞争地位下降,对专利技术的滥用或者不适当地限制别人使用,还可能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最典型的例子就是DVD播放机中的“专利池”问题。
(二)专利许可协议中有色条款的种类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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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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