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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许可协议中的有色条款功能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09-02-04  阅读数:

,当事人双方通常会明确约定:许可人不能在许可地域内再次许可第三人利用同一标的技术;许可人也不能在其许可地域内实施同一标的技术。对许可人的这种限制,是独占专利许可的本质特征。如果专利许可协议对许可人不给予这样的限制,被许可人的利益就没有保障,因为签订这种专利许可协议的被许可人应支付的使用费通常会高出普通专利许可的若干倍甚至十几倍。为了保护被许可人的正当权益,当事人双方作这样的约定是完全必要的。

 

    关于专利许可协议中的白色条款,欧盟的《772/2004号条例》明确规定其属于集体豁免的条款;美国的《指南》也规定了专利许可协议中的白色条款不受反托拉斯法规制。

 

    2·黑色条款。专利许可协议中的黑色条款是一种限制竞争条款,欧盟的《772/2004号条例》称之为不予豁免的条款。欧盟的《772/2004号条例》第3条规定了7种可能对竞争产生严重影响而不能得到豁免的许可合同条款。此类条款之所以被称为黑色条款”,是因为这些条款本身不能享受集体豁免;而且如果许可合同中写有其中的任何一项,将导致该合同整体上不能享受集体豁免的规定,当事人自己将承担违法的后果。在横向专利许可协议中,限制产量被严格禁止,不能得到豁免;但在一份非互惠协议中,许可人如果允许被许可人使用非竞争性技术并对被许可人的产量予以限制,是可以豁免的。即使这份协议中包含有竞争性技术,只要许可人是对多个被许可人中的一人的产量予以限制,也是可以得到豁免的。而在纵向专利许可协议中,产量限制问题不在其规制的范围之内。在满足《772/2004号条例》规定的市场份额的条件下,由《欧盟条约》进行规范。例如,上述生物技术研发公司与生物制药公司的专利许可协议中关于产量的限制条款,按照《772/2004号条例》的规定,属于纵向协议中的产量限制条款,是可以得到豁免的。

 

    3·灰色条款。专利许可协议中的灰色条款是指既不享受集体豁免又不受白色或黑色条款约束的许可合同条款。这些灰色条款主要有:(1)订立协议时,不是出于使被许可人在技术上充分利用许可技术或确保被许可人的产品符合许可人的质量标准的目的,要求被许可人接受某种质量标准或者接受其他许可内容,或其他商品或服务的;(2)禁止被许可人对许可人许可实施之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很显然,这样的条款对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在相关市场上的竞争关系、对各自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在相关市场上的经营状况不产生直接的影响,但是可能会使被许可人增加某种程度的成本或者经营风险。因此,法律没有明确将它们涂上白色或者黑色,而是给予当事人以自由选择权,使之处于白色条款与黑色条款之间的地位。在上述有色条款中,白色条款和黑色条款的性状是清楚的,而灰色条款的性状则是可以依据具体情况由当事人选择的。

 

    二、有色条款之功能考察

 

    ()白色条款之功能考察

 

    虽然白色条款是专利许可协议中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相关市场或相关产品或服务方面的竞争给予限制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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