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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许可协议中的有色条款功能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09-02-04  阅读数:1230

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是一种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行为,因此,该行为将导致合同无效。但是,美国的《指南》却将这种限制分为两种:在横向协议中,这种限制是反竞争性的,其并不必然导致专利许可协议无效;在纵向协议中,这种限制是可豁免的,更不会导致专利许可协议无效。相比较而言,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从某种意义上讲是解决了问题,但并未解决当事人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以上述生物技术研发公司与生物制药公司的实例为例,由于作为许可人的生物技术研发公司在许可协议中给被许可人(生物制药公司)附加了《通知》中的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因此,按照《通知》的规定,该许可协议无效。但生物制药公司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使该许可协议无效,而是需要解除其中的不合理限制条款的效力。由于我国法律的规定是原则性的,没有层次性,因此,法律在解决这类有层次性要求的问题时就显得无能为力。如果将限制性条款涂上不同的颜色,使之具有层次性,而且能够通过变色程序,使灰色条款向白色条款转化或者向黑色条款转化,就可能增强协议条款的张力,满足当事人的不同需求。

 

    ()专利许可协议中的有色条款之解读

 

    1·白色条款。专利许可协议中的白色条款是一种限制条款,欧盟的《772/2004号条例》称之为豁免适用竞争法的许可合同条款。虽然这种条款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相关市场或产品或服务方面的竞争给予了某种限制,但是这样的限制是由协议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为法律所允许的正当限制。

 

    专利权本身就是一种垄断性很强的权利,其价值在于法律通过授予发明人一定期限的垄断权而换取其将发明公之于众,使人们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获取某项最新技术的信息,减少人们的重复投资和开发,让人们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更新的研究活动中去。对于专利技术,除特殊情况外,需要使用专利技术的一方应当与专利权人签订专利许可协议。在此协议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受任何合理的或者必要的限制,专利权就会失去其垄断价值,从而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专利制度。例如,在普通专利许可协议中,当事人双方通常会明确约定:被许可人不得向他人授予再许可,也不得将该许可转让给他人;许可不是转让,被许可人只取得了使用权,而没有处分权。这样的条款就是一种白色条款,是普通专利许可协议的要义所在。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被许可人就可以向第三人任意发放再许可,或者向第三人转让许可。一旦出现这种情形,专利权人享有的合法垄断利益就会化为乌有。再如,在独占专利许可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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