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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的性质和保护模式选择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玉敏   时间:2009-02-26  阅读数:

,其余领域的地理标志则仍然通过注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保护。我们认为,这种双轨制的保护模式是适合中国国情的,能够最有效地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资源,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保护我国丰富多彩的民间文化艺术和传统知识。

我们之所以不主张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地理标志的注册和管理,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其一,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责是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监督,制定国家标准,进出口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商检和质检都属于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部门,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地理标志的注册管理,存在角色冲突,实践中极易产生滥用职权、捆绑销售的问题。

其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应当统一,即应当改变目前这种行政主管部门既负责授权又负责保护的局面。在加强司法保护的同时,将行政执法统一由某个行政执法机关,如公安负责,既有利于执法的统一,又方便权利人寻求公力救济。而行政主管部门只负责授权、研究制定政策、提出法律议案、参与国际谈判和宣传推动等工作。这既是和国际接轨,又可避免多头执法带来的不一致,节约行政资源。这种主张目前在学界基本形成共识。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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