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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的性质和保护模式选择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玉敏   时间:2009-02-26  阅读数:

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排除妨害、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我国《民法通则》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规定了统一的保护方法,并没有对国家公产和国家私产规定不同的保护方法,就是证明。就第二次保护(权利受到侵犯后之公力救济)而言,不论是公产还是私产,都需要求助于公权力,包括民事审判权、行政执法权和刑事审判权。国家公产与私产的区别在于,在作为财产受统一保护的同时,国家公产还要受特别法,主要是行政法的特别保护。这种特别保护实质上是对公产所有权行使的限制,如不得用于经营,不得为规定用途以外的使用,原则上禁止转让、出租等等。

我国在立法层面上虽然没有明确将国家财产划分为公产和私产,但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对国家财产根据其使用目的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如国有企业的财产由国家授予企业经营权,企业要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经营,并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的财产负有保值增值的义务;而军事设施、国家博物馆、政府办公设施等,则不准用于经营,而只能用于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国家对国家所有的财产,根据其使用目的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督管理办法,公法和私法相互配合,各自用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发挥调整作用。那种认为公共财产只能由公权保护,不能由私权保护的观点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的优良品质、知名度和声誉是我们的祖先世世代代创造、积累的结果,是祖先和当代人智慧的结晶。作为一种财产,它既不能归个人所有,也不能归国家所有,而应当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产地的居民共同所有,即它是一种集体财产。对于这种集体财产,应当用保护私产的方法,即通过赋予私权的方法来保护。实际上,不管是证明商标制度、集体商标制度,还是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它们所赋予权利人的都是一种私权,而不是公权,其区别仅在于具体的管理方式和国家干预的程度有所不同。例如,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其首要的救济方式都是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

二、保护地理标志的意义

(一)保护地理标志的经济意义

地理标志是未开发的经济潜能的宝库,属于团体性知识产权,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无可争议的积极作用。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物华天宝,人杰地灵,地理标志资源非常丰富,地方名优特产数不胜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大都是农产品,其中大多数尚未得到开发。这些资源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利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积极发掘、严格保护这些宝贵的资源,对于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发展对外贸易,将会发挥重要的作用。保护地理标志,发展地理标志产业是一项实实在在的三农工程,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三农工作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我国政府已经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并在《农业法》中作了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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