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的性质和保护模式选择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玉敏 时间:2009-02-26 阅读数:
如前所述,地理标志是一种用以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的商业标志。地理标志的这种商业标志属性,决定了可以通过商标法对其提供保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通过商标法对地理标志提供保护,有的国家采用集体商标保护地理标志,有的采用证明商标保护地理标志。如《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第40/94号令)第64条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共同体集体商标进行注册。《德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由于其对产地的描述性不能作为个体商标注册,但是,可以作为集体商标获准注册。我国《商标法》则规定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都可以用来保护地理标志。此外,商标法还可以对地理标志提供反向保护。如新西兰2002年《商标法》规定:如果商标专员认为商标的使用或注册可能侵犯群落,包括毛利的重要部分,则不得对该商标的整体或部分进行注册。按此规定,如果土著群落的文字、图形等未经授权被个人或实体注册为商标,相关群落可以提出异议或者申请撤销注册。美国专利商标局还于2001年建立了美国土著部落官方徽章数据库,以便在审查专利与商标注册时可以主动审查其是否错误地暗示了与土著部落或者土著部落信念的联系。这里所说的土著部落包括外国的土著部落。我国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这些国家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收集整理我国民族、部落的图腾、徽章、名称及民间艺术形式的名称等,向外国政府主管部门提供,要求给予保护,以防止这些民族标志性名称、标记等在外国被抢注为商标。
(二)专门法保护
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积极推动采用专门法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如在整个欧盟层面上,除欧洲联盟理事会有关烈酒和葡萄酒的条例外,还有所谓的《特质条例》。但是,这些详尽的条例只是涉及到某些方面的产品,《关于保护农产品和食品的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第2081/92号指令则是涉及面更广、更重要的法律。该条例适用于农产品及人类消费的食品。条例区分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地区、一个特殊的地点或一个国家的名称,它被用以说明一种农产品或食品源于该地区、地点或国家,并且该产品的品质和特性实质上或完全取决于由该地区的自然和人文因素形成的独特的地理环境,该产品的生产、加工和制备都是在当地完成的。而地理标志则是指用以描述一种农产品或食品的直接标志,该产品因其产地而具有特别的品质、声誉或特性,只要产品的生产、加工或制备的任一工序是在当地完成的,即已足够。该指令对欧盟成员国有约束力,因此,也可以将该条例看作是欧盟各成员国保护地理标志的制度。
一些发展中国家也认识到地理标志保护对发展本国经济的重要性,纷纷采取措施,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如印度制定了《茶叶法》和《茶叶管理条例》,从2000年2月开始,对出口大吉岭茶的真实性实行法定的强制性认证制度,要求所有经销商都必须与茶叶委员会签订许可协议,协议规定被许可人必须对大吉岭茶从生产、制造、销售到拍卖各个环节的信息作出说明。对于在茶叶委员会登记的经销商,根据《茶叶法》和《茶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签发原产地证书,海关对证书进行检查,凡没有原产地证书的茶叶一律不准出口。
我国也有代表建议应当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巴黎公约》第1条第2款明确将制止不正当竞争列为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公约第10条要求成员国必须对各该国国民保证予以取缔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并指出:“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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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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