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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中版权直接侵权的认定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10-01-18  阅读数:

用户感知标准则无视网络在物理上和逻辑上互连互通的属性,也无视互联网所具有的可从多种来源中聚合并展示内容的能力,因此不能为法院所接受。[10]
   
在该案的二审中,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完全支持服务器标准。针对Perfect 10公司提出的用户会误认为图片来自Google的指称,法院指出:

    “
虽然内置的加框链接可能导致计算机用户以为他们正在观看Google网页(中的图片),但与商标法不同,版权法并不帮助版权人制止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11]
   
在拒绝用户感知标准的同时,法院进一步指出:Google传播的并非图片本身,而是可以引导用户浏览器到存储和展示图片的第三方网站的网络地址。该行为不可能构成对(图片版权的)直接侵权,只可能构成间接侵权。
[12]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于2005年终审判决的环球音乐公司诉Cooper与我国百度系列诉讼在事实背景上非常相似。[13]原告澳大利亚环球唱片公司对音乐网站www.mp3s4free.net的经营者Cooper提出的第一项指称,就是其通过设置指向第三方网站中侵权歌曲文件的深层链接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获得录音制品,理由是用户只要在被告的网站上点击链接,就能直接从第三方网站中下载歌曲文件。[14]对此,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指出:

    “
本院不认为Cooper的网站使音乐录音制品在法律意义上可以被获得。是远端网站使录音制品可以被获得,数字音乐文件是因发送到远端网站的请求而从远端网站被下载的。”“Cooper的网站(向公众)提供了更容易地寻找和选择数字音乐文件和指明远端网站的便利……虽然触发下载的请求是从Cooper的网站上发出的,但使音乐文件得以被获得的却是远端的网站,而不是Cooper的网站。”“在本院看来,对音乐录音制品的传输是在最终用户所指定的远端网站启动下载录音制品(过程)时开始的……但这却不是从Cooper的网站进行的传播。”“本院不认为Cooper向公众传播了录音制品。也就是说,Cooper并没有使录音制品能够为公众所获得,或以电子方式将其传输给公众。[15]
   
西班牙马德里地方法院在2007年判决的Sharemula案中,也采用了服务器标准。此案中,Sharemula网站一方面向用户提供P2P软件eMule(即中国用户熟悉的电驴软件),一方面设置了大量指向电影、软件等作品的链接,供其P2P软件用户点击后下载,但网站自身不存储任何作品。西班牙《刑法》2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抄袭、发行或向公众传播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等,构成刑事犯罪。微软公司等以Sharemula网站的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传播作品为由,提起刑事诉讼。法院认定:Sharemula网站并没有直接实施未经许可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因为其没有在服务器上存储作品的复制件,而且用户也不是从其网站中下载作品的。虽然Sharemula网站提供经过选择或编辑的链接及相关信息,以及提供P2P软件可能构成间接侵权,但这种帮助本身不构成对作品的传播。
[16]
   
同样,在德国最高法院于2003年判决的Paperboy案中,服务器标准也得到了体现。在此案中,被告经营名为paperboy的搜索引擎。该搜索引擎会根据用户输入的关键词搜索新闻并对搜索结果设置深层链接。原告为一家出版商,其在被告对自己网站中的文章设置深层链接后,起诉被告侵犯其版权。科隆地区法院和科隆上诉法院对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版权侵权观点不一。[17]德国最高法院最终认定:只要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传播,而且传播者没有采用禁止设链的技术措施,对该作品设链仅仅意味着为用户获得作品提供便利。因此,对原本已经能够为公众所获得的内容设置深层链接,并不侵犯任何专有权利,包括复制权和向公众传播权(德国《著作权法》中的向公众传播权在范围上包括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18]
   
五、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已多次采用服务器标准

   
需要指出的是: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都坚持采用服务器标准,以认定网络服务商是否实施了网络传播行为,以及是否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例如,在2005年发生的新力唱片公司诉济宁之窗信息有限公司案中,被告网站上有大量指向第三方网站中歌曲的深层链接,用户可以在不离开被告网站的情况下,对被链接歌曲进行试听和下载,而这些歌曲均是在未经过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上传至第三方网站的。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其中附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这种链接服务本身并不是将原告的歌曲直接上载的复制行为,也不是传播。第二种意见是:被告的行为起到了公开传播被链对象的作用,理由是被告的设链方式导致其浏览器地址的一栏提示的仍然是设链者的地址,被链对象则自动出现在设链者的网页上,与网页的实在材料毫无区别。此时,链接已经失去了它原来的意义,而是直接引用了所指引的内容,这种意义上的链接称为用于引用的链接(也有人称为深层链接或深度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批复是:

    “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侵权警告,仍然提供链接服务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19]
   
《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显然,《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的并非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责任,因为其中所涉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仅参与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其引用的法律依据也不是《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了直接侵权行为的责任),而是《民法通知》第130条有关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并不支持用户感知标准

    2007
年终审判决的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案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案分别涉及雅虎音乐网站和百度MP3”网站提供深层链接的定性。两案中,原告均指称被告的行为构成网络传播行为和直接侵权。在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案中,原告指称被告的行为使网络用户无需离开被告网站网页即可实现歌曲的试听及下载,已经超出了普通搜索引擎的服务范围。被告把第三方网站的资源变成自己的资源加以控制和利用,属于直接复制并通过网络传播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涉案歌曲的侵权行为[20]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案中,原告称我公司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歌曲。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录音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1]而两案的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原告有关被告的行为构成网络传播行为和直接侵权的诉讼请求。在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雅虎案的二审判决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提供的音乐搜索服务,是为用户试听和下载第三方网站上载的歌曲提供设施和便利上述服务本质上仍然属于搜索、链接服务,在其服务器上没有复制、向公众传播被控侵权的录音制品[22]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案的二审判决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更是明确指出:
    “
将作品上传至或以其他方式将其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的行为即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其后果是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计算机上通过访问作品所在的网站而获得作品。因此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该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属于上传等方式提供作品的行为进行判定。”[23]
   
这正是服务器标准的典型反映。同样,在200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浙江泛亚电子商务公司诉百度案中,原告指称被告提供音乐搜索,以及在通过音乐盒在线播放音乐过程中显示歌词的行为均构成对其音乐作品的网络传播行为和直接侵权。法院再次指出:

    “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指将作品上传至或以其他方式将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百度网站的服务器上并未上载或储存被链接的涉案歌曲。因此,被告所提供的是定位和链接服务,并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被告不构成对原告相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犯。
    ……
音乐盒提供的MP3搜索服务系基于关键词的搜索服务,这种服务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虽然百度网站在音乐盒中显示歌词内容时未载明歌词来源,容易使用户误以为歌词来自百度网站,被告行为有不妥之处,但在原告没有其他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前述公证证明的事实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百度网站音乐盒显现的歌词系对LRC文件进行搜索的结果。”[24]
   
该案中,被告网站在通过音乐盒链接歌曲时,没有显示歌词在第三方网站中的真实网址,容易使用户误认为歌词是由被告网站直接提供的。如果按照用户感知标准,被告网站的服务就是网络传播行为和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但在被告举证证明了其仅仅是对第三方网站中的歌词提供链接,歌词并不来源于其服务器的情况下,法院否定了用户感知标准,而坚持以服务器标准作为认定被告网站是否实施了网络传播行为和直接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唯一依据,这显然是正确的。

   
六、不应将推定上传者的标准与用户感知标准相混淆
   
当然,在采用服务器标准的情况下,仍然需要根据证据判断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实施了上传行为。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站中没有明确说明自己仅是对存储在第三方网站中的作品设置深层链接,作品并非由其上传;也没有列出作品在第三方网站中的真实网址;同时在被权利人指称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时又没有举出相关证据,则法院当然可以推定是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了上传行为,从而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例如,在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中搜在线软件有限公司案中,权利人发现用户可以从中搜网上下载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影《无极》,因此起诉该网站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中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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