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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资产证券化研究

来源:科技与法律,2006.3,57-61  作者:袁晓东  时间:2012-05-03  阅读数:

MBIA保险公司提供担保。债券分为两种——七年期和九年期。从200310月起按季度支付债券本息,预计在2010731到期,最终到期日为2012731

通过这两起专利资产证券化的运作,Royalty Pharma公司进行了14次专利许可费收益权交易,拥有10种已市场化的产品和4种处于最后临床试验阶段的产品的许可费收益权。截至到2004年止,其获得的专利许可费已达12.2亿美元,运作的现金流达到11.5亿美元。[]Royalty Pharma公司的成功实践,不仅仅激励着其他企业不断探索专利资产的证券化,也吸引了大量的学者对专利资产证券化进行理论研究。

 

二、相关主体的利益分析

专利资产证券化既是传统应收款证券化在专利领域的延伸,也是一种制度创新。它源于人们对专利价值认识的进一步深入和对融资的进一步需求。作为融资方式,美国一些学者认为专利资产证券化具有一系列优势。第一,获得大量融资。公司将其专利资产证券化获得的融资,远远大于其以该专利质押担保获得的贷款。第二,迅速获得融资。专利权人能迅速地获得大笔资金,而不是像专利许可那样需要漫长的时间才能获得全部许可费。第三,在交易期间, 证券可设立固定利息。第四,融资安全。资产证券化使投资人丧失了向发起人无限追索的权利,而且已购买证券的投资者不可抽回。实际上,这就对许可费的未来价值形成了事实上的保险。第五,通过专利资产证券化,募得的资金无需纳税。第六,专利权人并不丧失专利权。目前,专利资产证券化“真实出售”的只是专利许可未来的收益权,而不是专利权本身。专利许可费收益权的出售不同于专利转让,专利权人可以继续拥有其专利权,也可保留部分专利许可产生的现金收益。这些优势的存在,就促使一些流动资金匮乏的公司开始考虑以其未来专利许可收益权担保来发行证券。

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诸多相关主体的利益。资本市场的繁荣离不开投资者、证券承销商、保险公司等相关主体的积极参与。专利资产证券化对这些利益主体的影响,将直接影响其未来的发展。下面分别对专利权人、投资者、风险投资家、证券承销商和保险公司等相关主体的利益进行分析。

(一)专利权人从证券化中可获得的利益

1. 有限的财务状况披露。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在于构造一个破产隔离机构,以减少融资实体财务状况的披露。投资者作为信用分析家,更关注基础资产的质量而不关心融资主体的信用。所以,该主体的信用与专利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关联不大。购买证券的投资者通常无权向融资主体行使追索权,该主体因此受到保护,也就没有披露其财务状况的必要。

2. 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本结构和等级。被隔离的专利资产,能够以更高的信用等级进入资本市场。专利资产信用等级越高,用其支撑发行的债券利息率也就越低。因为担保证券的资产质量、信用加强以及破产隔离机制,专利资产证券化后其信用等级高于发起人的信用等级, 购买证券的投资者风险降低,证券支付的利率因而随之降低,因此专利资产证券化能够有效地降低融资成本,实现专利价值最大化。而且,以专利支撑的融资属于资产负债表外融资。这样就使得专利权人的应付债务本息总额降低,偿债能力系数提高。

3. 使专利发挥更大的杠杆作用。在实践中,专利仍是一种未得到有效和充分利用的资产。通过专利支撑证券化,可以从专利中获得更多的资本。

4. 收购工具。在以公司和专利为目标的收购中,专利资产证券化也可以作为一种融资来源。收购方可以目标公司的专利为担保发行债券,从而达到专利杠杆式收购的目的。

(二)投资者从证券化中可获得的利益

专利资产证券化对投资者也颇具吸引力。首先投资者获得更多的投资渠道。投资者可以直接投资于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利,分享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无需像风险资本家那样向公司投资。其次,证券通常具有较高的息票利率,投资人可以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最后,以专利支撑的交易,降低了管理技术的风险及其运作风险。

(三)风险投资家从证券化中可获得的利益

专利资产证券化这种结构,给风险投资家提供了更有利的投资方式。与专利出资等传统交易方式相比,专利资产证券化使专利资产获得更快的流动性。这种金融技术,具有无限的运用空间和灵活的运用方式。(1)专利互换交易。通过专利互换或交叉许可,风险投资家能获得其他专利许可产生的现金流。(2)新的套头交易。这种交易方式,减少了技术特有的风险而不是公司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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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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