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下知识产权与自主创新研究: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实例分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6-30 阅读数:
对企业所进行的或在与企业合同基础上由高校或研究机构研究活动的资助。②对成员方领土内落后地区的资助。③对依据环境法律得伟变化要求,改造现有设备的一次性而非周期性的资助。
该协议规定,政府对企业特定研究活动的资助属于不可申诉的补贴。在这里,把研究活动分为两类:(1)基础研究(fundamental research):指以增加一般科学和技术知识为目的的非商业性研究。对企业、教育或研究机构进行此类研究,政府补贴不受协议限制。(2)商业性研究(commercial R&D),具体又分为三种:①产业研究(industrial research),这是以发现有可能有助于开发新的或改进产品、工艺或服务的新知识为目的的研究。协议规定政府对此类研究的补贴不得超过合法成本的75%。②预先竞争开发活动(pre-competitive development activity),指将产业研究的成果转化为新的、改良或改进产品、工艺或服务开发所需的计划、蓝图或设计及首次非商业目的的原型与初步展示和试验方案的活动。政府补贴不得超过合法成本的50%(或者是不超过上述两项之和的62.5%①)。③预先竞争开发阶段之后的R&D活动、技术创新活动。将预先竞争开发活动取得的成果转化为商业目的应用研究,政府不可给予补贴。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WTO允许补贴的范围、水平和合法成本项目进行了严格规定,同时明确指出对特定科研活动的金融支持不属于协议约束的范畴,为政府制定和修改科技投入政策、支持自主创新活动提供了依据。作为自主创新基础的基础研究,因其研究周期长、结果的不确定性和市场化程度低等特征,造成了资本市场的介入空白,这应完全由政府给予财政支持,起到弥补市场缺陷的作用。产业研究和预先竞争开发活动的目的是开发新的或改进产品、工艺或服务,或是进行商业化的尝试,这是形成自主创新成果最主要的研究活动,政府对此类研究仍应予给大部分的支持,而不应由企业独自承担全部研究风险。对于应用研究,由于研究风险的降低和市场前景的明晰,政府应由财政扶持转为金融支持,企业理应成为该研究领域的主角。我国多数政府科技支出大量集中在该研究领域,将不同程度地面临着该协议的约束。
(三)《农业协议》与农业科技创新中“绿箱”政策的应用
应该注意到,《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禁止性补贴的规定,对《农业协定》中的有关规定不构成限制。所谓“绿箱”政策(Green Box Policies)主要是指不增加消费者负担、不具有给生产者提供价格支持作用的不需要做出减让承诺的补贴政策。这些政策有12大项,包括政府服务计划②、粮食安全储备补贴、国内粮食援助补贴、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支持、自然灾害救济补贴、通过生产者退休计划提供的在结构调整上的援助、环境保护计划、区域性援助计划等等。此外,“黄箱”政策(Amber Policies)是指产生贸易扭曲、需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政策,包括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补贴(包括对种子、肥料、浇灌等农业投入品补贴)以及对农产品营销贷款的补贴等。根据协议要求,政府必须逐步削减对农业的“黄箱”支持政策,加大“绿箱”支持。
绿箱政策与自主创新中的“科技兴农”密切相关。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业是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国家自立的基础,而农业科技的发展是农业发展的动力源泉。发达国家利用“绿箱”政策为本国农业提供了巨额资金支持,例如20世纪90年代的中期,美国每年利用“绿箱”政策为本国农业提供的支持资金高达460亿美元 [1]。 在这些“绿箱政策”中,我国只用了政府服务计划、粮食安全储备补贴及国内粮食援助补贴等几种。其中,政府服务计划中的粮食储备补贴数额最高,转嫁给农业生 产者的比例和对农业生产能力的推动作用却较小。特别是在对农业产值增长和生产成本降低作用较明显的农业科技投入方面,显得很不够。据测算,政府对农业科技每增加1元投入,可使农牧业产值增加高达11.87元,回报率最高;其次分别为农村教育投资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投资;而农牧户自身每增加投入1元物质费用投入,农牧业产值仅增加1.27元。同时,政府每增加1元农业科技投入,可减少农牧户9.35元投入;政府每增加1元公共投入于农村教育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上,可分别减少农牧户物质费用6.64元和5.31元[2]。可见在各项“绿箱”支持措施中,对农牧业GDP增长和生产成本降低的作用大小排序依次为:农业科技投资>农村教育投资>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因此,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公共投入,尤其是增加农业科技和教育的投资,对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收入及降低农产品成本和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应该加强农业科技研究和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加大农业科技投入,不仅可以增强农业自身积累能力,还可以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由于农业技术具有明显的公益性特征,政府在农业科技投入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责任和作用。
(四)《反倾销协议》与自主创新中的企业行为
围绕其宗旨的实现,WTO通过反倾销、保障措施、补贴与反补贴等协议,构筑了贸易自由化条件下的自我保护体系[3]。在所有WTO自我保护规则中,反倾销协议最备受争议,人们往往关注其对企业价格行为的强力约束,而忽视其对企业创新行为的隐含导向。
就反倾销协议对低价竞争的约束而言,在法律上,只要倾销具备以下两个要件,进口国就可以采取以征收反倾销税为核心的反倾销措施:一是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市场销售。这表明WTO对以低价竞争行为的关注以及对企业应该慎用低价销售手段的提示。二是进口产品的低价销售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较低的价格常常被认为具有攻击性,从微观上看容易引起竞争对手的强烈反应而可能导致价格战,从宏观上看则是导致贸易摩擦产生的重要原因[4]。反倾销问题的核心是:WTO并不是简单地谴责低价倾销,而是要消除这种低价所带来的损害后果。法律上倾销第2个要件的实质在于修正这种偏移,即通过制止进口产品对进口国市场的过分抢占,来实现WTO双赢的要求。可以看出,反倾销并不是简单地限制企业的低价营销策略,更在于引导企业摆脱低价竞争的恶性循环和追求短期利益的功利性。
反倾销协议所隐含的自主创新导向主要体现在:理性放弃以低价策略为核心的价格竞争,转而实施非价格竞争①,将有助于企业走向与非价格竞争策略相应的基于知识产权战略的创新发展道路。发达国家早期发展阶段企业倾销行为的普遍存在②, 并不意味着企业发展是低价竞争的必然结果;恰恰是反倾销相关协议的出现,有力遏制了恶性价格竞争,引导企业走上非价格竞争的道路。倾销与反倾销的博弈演变 历史同样证明:没有对低价竞争行为的约束和市场秩序的维护,就无法促进产业革命的深入进行,也就无法从根本上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5],促使企业走上依靠自主创新实现良性成长的正确轨道③。
引导企业实现从价格竞争向非价格竞争的转变是反倾销核心要旨的隐性期望,反倾销协议对价格竞争的约束,必然促使企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企业)审视和扬弃基于自然资源与廉价劳动力的价格竞争行为,鼓励政府和企业立足于长远核心竞争力的提高与理性选择,以此表明了WTO对企业在自由贸易中走非价格竞争和基于自主创新的成长道路的隐性期待。
二、我国自主创新现状的实证分析:以广西为例
据国家科技部《全国科技进步统计监测报告》显示,1999-2004年的全国科技进步综合排名中,广西处于中下游水平,更能折射出我国自主创新的现状。应该说,在“十 五”期间,广西在自主创新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表现为:(1)实施“创新计划”,科技成果产出水平进一步提高,形成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2)依 靠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推动了广西优势产业的发展。(3)初步形成“一线两翼”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格局,形成一批有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4)科技进步 对广西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逐年提高,2004年达到了41.6%。(5)据科技部2004年科技进步监测指标显示,广西“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指标排在全 国第22位,“高新技术产业化”排位升至15位,“科技活动财力投入”升至19位,“科技活动产出水平”至22位,“科技环境改善”跃居第12位。全区专利申请10596件,比“九五”增长42.5%[6]。但需要认识到,与其他省份相比,广西科技竞争力增长速度依然较慢。例如,2005年全国科技进步统计监测结果显示,广西“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排序由2004 年的 23 位降至 26 位。以下将从人力资源、科技投入、科技产出和科技意识四个方面进行系统分析。
(一)科技人力资源评价
科 技人员是自主创新的主要行为者,如何培养、吸引较高质量和足够数量的科技人员,直接决定了自主创新水平提高的快慢。表1显示,从1998年到2005年八 年里面,专业技术人员数仅仅增长了25.15%;“十五”期间专业技术人员增长率仅仅为18.83%。从1998年到2001年,研究生和本专科招生数为 16.5万人,这些2004年的毕业生恰恰成为技术人员数从77万增至93万的一个合理解释。可以推论:(1)广西高校的发展为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起着明 显的人力资源支持作用。(2)从2001年到2003年,广西专业技术人员减少了2.6万人。如何吸引外地和留住本地科技人员加入广西自主创新的行列,值 得重视。
表1 1998-2005年广西科技及教育发展情况简表
年 份 |
专利授权量(项) |
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项) |
专业技术人员(万人) |
区内高校招生(人) |
|||
总计 |
应用技术成果 |
基础理论成果 |
研究生 |
本专科生 |
|||
1998 |
—— |
293 |
—— |
—— |
75.58 |
503 |
25455 |
1999 |
—— |
323 |
—— |
—— |
77.6 |
610 |
32956 |
2000 |
1183 |
358 |
—— |
—— |
—— |
900 |
47200 |
2001 |
1099 |
301 |
—— |
—— |
79.6 |
1547 |
58500 |
2002 |
1054 |
291 |
266 |
0 |
78.13 |
1800 |
68500 |
2003 |
1331 |
306 |
287 |
0 |
77.01 |
2600 |
82500 |
2004 |
1272 |
332 |
311 |
7 |
93.9 |
3600 |
99400 |
2005 |
1225 |
399 |
381 |
11 |
94.59 |
4600 |
116700 |
增长率 |
3.55% |
36.18% |
43.23% |
—— |
25.15% |
814% |
358% |
网站创始人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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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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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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