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
来源:《知识产权》2012年第10期 作者:李扬 时间:2015-02-01 阅读数:
[14]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
[15]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2~173页。
[16]关于各种知识产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条件、行使限制等问题,由于篇幅限制,本文不做探讨,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见李扬:《知识产权法基本原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1~96页。
[17]肯定说最主要的理由是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会导致权利滥用,主要以李宜琛、胡长清、王伯琦等为代表。参见李宜琛:《民法总则》,中国 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57页;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55~356页;王伯琦:《民法总则》,台北 1979年自版,第217页。
[18]否定说最主要的理由有三:一是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会导致物权成为一种空虚的权利;二是侵害物权的行为是持续性的,物权请求权难以适用 诉讼时效;三是物权适用取得时效,物权请求权无需再适用诉讼时效。主要以史尚宽、郑玉波、王利明为代表。参见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129~130页。
[19]折衷说主要以梁慧星、王轶、李建华等为代表。其中梁慧星、王轶认为,只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可以适用诉讼时效,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 权以及登记不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李建华则认为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 效。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72~273页;王轶:《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1 期;李建华、杨代雄、赵军:《论我国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制的立法选择》,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5期。
[20]相关文献参见杨明:《知识产权请求权功能的解析与展开》,载《烟台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梁志文:《反思知识产权请求权理论》,载 《清华法学》2008年第4期;杜洁:《论知识产权请求权》,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期;郭佳宁:《论知识产权请求权在知识产权法体系中的作 用》,载《行政与法》2006年第11期;刘秀丽:《论知识产权请求权》,黑龙江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马辉:《论知识产权请求权》,西南政法大学 2006年硕士论文。
[21]本文如此揣测的理由在于,知识产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不同,债权可以按照时间分割成一个个独立的债权,并分别适用诉讼时效,因而可以产生 一个时间段债务人可以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拒绝履行而另一个时间段必须履行的结果,而停止侵害无法按照时间进行分割,否则会产生一个时间段行为人援引诉讼时效 抗辩而继续实施行为,另一个时间段则无法援引时效抗辩而停止侵权行为的奇怪现象。比如,某A2008年2月1日得知自己的专利权被某B侵害,但直到 2011年10月1日才提出诉讼。按照持续性侵权行为理论,对于2008年2月1日至2010年2月1日期间的实施行为,某B可以援引诉讼时效进行抗辩从 而继续实施某A的专利,而自2010年2月1日至2011年10月1日期间的实施行为,某B因无法援引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因而必须停止实施行为。
[22]参见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2页。
[23]参见刘毅强:《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http://www.e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4606,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8月9日。
[24]王轶:《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
[25]参见Wendy J.Gordon: Intellectual Property,[日]田边英幸译,载《知识产权法政策学研究》第11期,第1、 3~4、 7~8页。[日]田村善之:《知识产权法政策学初探》,载《日本现代知识产权法理论》,李扬等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7页。Peter Drahos,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1996,p. 17-21,32-33.
[26]参见[日]田村善之:《知识产权法政策学初探》,载《日本现代知识产权法理论》,李扬等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0页。Peter K.Yu:《国际性圈地运动的动向》,立花柿子译,载《知识产权法政策学研究》第16~19期。
[27]研究物权法的学者大多将停止侵害请求权称为“排除妨碍请求权”,将“停止侵害危险请求权”称为“消除危险请求权”。
[28]佟柔教授主编的《民法原理》认为“法律对于逾越时效期间的权利不予保护,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使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及时了结,以促进民事流转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参见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23页。李开国教授认为“消灭时效的主要价值取 向在于通过对债权人惩罚性后果的规定,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债权,迅速实现债权目的,从而加速经济流转。”参见李开国:《民法总则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第389页。王利明教授认为“时效本身就体现了‘法律保护勤勉者,不保护懒惰者’的原则。财产的权利人虽然享有权利,但其长期‘睡眠于权利 之上’不主动行使权利,则不利于物尽其用。无论是诉讼时效还是取得时效都具有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从而提高物的使用效率的功能。”参见王利明:《民法 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03页。梁慧星教授认为实行时效制度,重要作用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财产 的效用及促进社会经济流转正常进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8页。
[29]参见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2页。
[30]参见顾昂然等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61页。
[31]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23~624页。
[32]参见王轶:《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之适用》,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
[33]同注释[32]。
[34]参见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useful arts, by securing for limited times to authors and inventors the exclusive right to their respective writings and discoveries”。
[35]同注释[32]。
[36]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将另撰文专门研究。
[37]所谓冒认申请,是指非真正权利人提出的专利、商标等申请。关于这个问题的具体探讨,可以参见李扬、向娟娟:《冒认专利申请处理研究》,载《知识产权》2011年第3期。
[38]参见梁彗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0页;李建华、杨代雄、赵军:《论我国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选择》,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5期。
[39]转引自朱岩:《消灭时效制度上的基本问题—比较法上的分析》,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2期。
[40]朱岩:《消灭时效制度上的基本问题—比较法上的分析》,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2期。
[41]参见赖清阳、冷耀世:《美国商标案例解析》,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194~200页。
[42]参见[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115~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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