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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哲学、经济学和法学分析(之三)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01-11  阅读数:

最后,在人们普遍关注知识产权的财产权的今天,不应忽视知识产权的精神权的激励作用。不仅如此,精神权的保护对于社会精神文明的建设也非常重要,是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当被高度关注而不是被淡化。

 

九、结论和建议

本文从哲学层面论证了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特定有用信息,并从经济学的角度论证了以信息为存在或表现形式的知识本身的非财产属性。这一属性源自信息的可无限复制等属性,进而导致知识不具有边际效用价值所必须的稀缺性;揭示了知识的非财产属性对人类进步的巨大功绩;批驳了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基于自然权利或道德正当性的不正确观念;论证了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制度是因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需求而人为创设的,是立法主体所代表的本国社会公众整体利益的体现;知识产权法只保护权利而非客体;知识的不劳而获甚至知识产权侵权并不等同于盗窃。这些结论的得出主要不是基于法学,而是基于经济学。同时,本文也从法学角度对各种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进行了深入讨论,指出知识产权财产权法定的属性导致财产权的正当性必须服从于社会公众利益;知识产权的国家主权属性;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是多个国家达成的利益交易,而不是对人类共同道德标准的认同和回归;知识产权的精神权依事实而存在,但由于其客体的信息属性而必须通过法律才能获得有效保护;等等。根据知识产权法定的结论,本文进一步分析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包括综合利益、阶段适应、利益平衡、创引结合、差别统筹和互惠互利六个分项原则。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从科学理论推导出来的,与狭隘的民族主义国家利益论或爱国主义有着本质区别。

根据本文的论证,当前我国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过程中,应按照科学发展观,集中力量对各项知识产权法规、体制和政策对国家整体利益的影响进行实证性综合分析,明了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在国内外所处的竞争态势和发展趋势,并据此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各项制度安排,采取恰当的知识产权国内举措,确定我国参与制定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态度、原则和措施,以理性和坦荡的心态处理双边和多边知识产权国际纠纷和合作事宜,为我国营造良好的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促进国内和国际和谐社会的构建,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具体而言,除上述文中已提出的建议外,本文还提出如下建议:

1、           大力开展实证调查研究和统计工作,切实了解各项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包括各种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规、体制和政策)对我国整体利益的实际影响。根据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优质高效地立法和修法,合理界定权利范围和保护程度,提高可操作性。注意立法和执法的内容除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外,还要保护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不受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侵害的权利。认真研究TRIPs协定中的灵活性,在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履行我国承诺的同时,充分利用TRIPs协定允许的灵活性,合理设置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以最少的付出获取最大的收益,尽可能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

2、           在内部操作中,建立对国民经济影响重大的外国专利申请的特别审查机制,依法有效压缩外国在华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5],以便尽可能给我国自主创新和民族产业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尽可能降低我国企业、消费者和政府所要承担的支出。

3、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尽快制定《职务发明条例》或《雇员发明法》,明确在我国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由雇员依法转让给在我国的雇主,避免国内创造的知识产权被外国母公司持有,导致我国政府税源流失和政府调控能力下降。

4、           在现有制度条件下,充分了解和研究跨国公司在我国和世界其他国家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状况,寻找我国自主创新的合法空间,合理选择我国自主创新的发展路径,避开跨国公司布下的知识产权网,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和地域性,合法利用在我国或其他目标市场国家不受或不再受法律保护的他国创新成果,或在恰当的时机用恰当的方式和代价获得必要的他国知识产权,降低我国创新和产业化的成本,提高成功率。

5、           积极促进制定和实施行业、地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战略,结合自身特点,充分了解和分析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状况,构建行业知识产权战略联盟(以专利池为基础),加强行业自律和协同对外,促进不同地区支柱产业和重点企业健康发展,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有效培育和布局自己的知识产权,有效防范对手的知识产权,争取发展主动权。

6、           准确把握和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所提出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四项工作,避免把知识产权战略简单化为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因为保护只是其中的一项工作,而不是全部,更不能绝对化。应当把保护理解为追求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在加强保护执法的同时,合理界定立法保护的范围和强度,优化配置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资源,恰当应用强制许可和防止滥用的知识产权有关法律,加强对创造、运用和管理的支持力度。

7、           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以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判据,对我国各项加强执法的措施进行利弊分析和取舍,正确处理私权和公权的关系,分清哪些情况适用被动执法、哪些情况适用主动执法,哪些情况应加大处罚力度。合理规范政府执法行为,合理使用公权和其它公共资源。避免将私权的维权成本不合理地转嫁给社会公众。

8、           加强对保护知识产权精神权的立法保护和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精神权对科技和文化创新的激励作用,切实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精神文明。

9、           组建跨法律、经济和管理等学科的知识产权学院或研究机构。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学院或研究机构主要依托于法学院。但正如本文研究表明,知识产权是涉及法律、经济和管理的综合学科,仅从法学角度进行知识产权教学和研究是不够的。这一方面是因为知识产权的本质涉及多个学科,另一方面是因为知识产权实践人才需要具备多学科的知识。例如分析知识产权的各项政策对国家利益的影响就涉及知识产权法学、制度经济学和公共管理学;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涉及营销策略、法律诉讼、无形资产评估、知识产权融资、市场开发、成本核算和企业文化等企业管理的多学科知识。

10、       在处理国际知识产权事务中,要去除“自认小偷”的道德劣势心态,准确了解世界各国的国家利益,以争取合作共赢为目标,开展多边和双边谈判和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更主动地发挥与我国地位相称的发展中大国的作用,在知识产权领域促进我国和国际社会的和谐发展。

11、       提升知识产权的管理级别,在国家层面成立跨部门的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构,统筹协调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内外事宜
[6]。这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上述建议的体制保障。正如本文所述,知识产权涉及国家整体利益的各个方面和统筹协调,具有综合性和协同性,需要实施跨部门管理,才能有效实现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例如,知识产权与立法、司法、行政、宣传、教育、行业协会、企业、社会公众、市场秩序、科研开发、成果转化、贸易、招商引资、文化、公共健康、技术标准、传统知识、金融、外交、财政、税收、国防、信息化、能源、环保、交通、制造业、农林业等各个领域密切相关。与此同时,知识产权又是一个相对专业的领域,并非各行各业人士都能精通掌握。此外,知识产权主要涉及制度层面的工作。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更带有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因此,知识产权就其内涵来说,是涉及国家高层和全局、同时专业性又极强的工作,需要在国家高层设立专门机构进行跨部门统筹协调。

 

致谢:

    本文工作得到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资助。王景川、张玉敏、徐瑄、朱谢群、李轩、刘华、马秀山、张志成、刘彬等均提供了有价值的意见,在此谨表谢意。

参考文献

[1]                 粟源,“知识产权及其制度本质的探讨”,《知识产权》,2005年第一期。

[2]                 粟源,“论知识产权的财产性和稀缺性”,《知识产权》,2005年第三期。

[3]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

[4]                 大辞海编辑委员会,《大辞海:法学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12月。

[5]                 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5月。

[6]                 曾庆敏主编,《法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12月。

[7]                 佟柔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6月。

[8]                 张卓元主编,《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12月。

[9]                 朱谢群,《大百科全书》知识产权词条,2004年4月撰。

[10]             兰州市科技局、发改委、社科院、发展研究中心、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局,《兰州市专利工作未来十年发展战略研究》,2004年6月。

[11]             陶鑫良、单晓光等,《知识产权法纵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

[12]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理论与实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

[13]             郑胜利,《论知识产权法定主义》,载于《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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