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特色论坛 > 知识产权特色论坛(之一) > 知识产权基本理论 > 知识产权法哲学 >  文章

知识产权的哲学、经济学和法学分析(之三)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01-11  阅读数: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 [15]             费安玲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

[16]             陈昌柏,《知识产权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17]             刘春茂等,《知识产权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

[18]             周民等,《知识产权学习读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

[19]             郑中人,《智慧财产权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3年。

[20]             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知识产权基础知识》,人民出版社,2004年。

[21]             刘月娥编著,《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

[22]             陶鑫良、单晓光、袁真富等,《上海知识产权论坛》第二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

[23]             张玉敏、李雨峰等,《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3年。

[24]             陶鑫良、张乃根等,《上海知识产权干部读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

[25]             吕薇等,《知识产权制度-挑战与对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

[26]             [印]甘古力,《知识产权-释放知识经济的能量》,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

[27]             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

[28]             [美]Jay Dratler. Jr,《知识产权许可》,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

[29]             张平等,《技术创新中的知识产权评价-实证分析与理论研讨》,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

[30]             杨林村、邓益志、赵立新,《国家专利战略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

[31]             李琛,《知识产权片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

[32]             刘华,《知识产权制度的理性与绩效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6月。

[33]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2年。

[34]             李明德,《知识产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

[35]             [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两篇》,赵伯英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

[36]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

[37]             李轩等,《国家知识产权局“黔东南传统医药知识”保护调研项目研究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2004年。

[38]             盛洪,《公共物品什么时候可以变成私人物品?》,载于《新政治经济学评论(第一卷)》,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

[39]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

[40]             杰里米•瓦德荣著,翟小波译,《洛克论“财产权”》,www.gongfa.com/caichanquanluoke.htm,2005年8月。

[41]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The role of IPR in technology trasnferand economic growth: theory and evidence”, 2006。


附件

外国知识产权政策制定及对中国的启示(节选)

南方中心[7]创新及知识产权部部长

李轩

 

关于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是否应当保护,在19世纪的欧洲大陆以及英国曾被广泛讨论。例如,1850年至1875年期间,英国的学术界和政界对专利制度的存废展开了激烈的争论;1868年普鲁士的首相俾斯麦曾建议取消普鲁士的专利制度;1869年荷兰废止了专利制度;而原来就没有建立专利制度的瑞士在1863年也否决了有关专利制度的立法提议
[8]。而就知识产权应如何保护,各国更是从“内外有别”,到自由裁量,因时因势,五花八门,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制度的灵活性。

1、美国

1790年至1836年期间,作为当时的技术净进口国,为保护本国创新能力,美国限制其他国公民和居民的专利权授予。例如,1800年专利法修正案中规定,外国人想取得专利权,必须在美国居住两年以上,而且要求他们宣誓申请专利的发明在国内外不为人知或从未使用过;1832年的专利法规定,已申明欲加入美国国籍的外国人可以申请专利,但是被授予的专利如果在授权一年内没在美国公开使用会被宣布无效。

到了1836年,法规虽然不再要求公民资格或者居民资格,却采用了歧视性的专利费用制度(外国人取得一个专利需要交纳的专利费是300美元,英国人则要500美元,美国公民仅仅30美元),换而言之,外国人的专利申请费高出美国公民9倍(若是英国人,还要高三分之二)
[9]1842年,关于授予设计(design)专利的规定中,同样要求申请人必须是美国人或者是有意愿成为美国公民的外国居住人。从1861年起,美国才开始对各国专利申请人实施平等对待原则。美国专利专员1858年曾文如下:

“这是个既需要重视又令人感叹的事实,在过去的十二个月中,据知国外有10359项发明,但只有42项在美国申请到专利,究其原因,不过是外国人的专利申请费用过高,以及美国的专利申请制度对外国人过于另眼看待,可以说是严格有加……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美国政府对国外的发明如果不是视其为害的话,也是视其为险,与生俱来的危险。它在引入这些发明时课以重税,就如同你引入外国毒品需要课以重税一样,在道德上是正义的,在政治上是明智的”
[10]

出于其文化、教育落后于欧洲国家的现实考量,美国1790年版权法规定,外国作品不受保护。直到1891年,美国的著作权保护仍仅限于美国公民,外国著作权在美国仍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如印刷必须使用美国排版),因此美国始终游离于《伯尔尼著作权公约》(Berne Copyright Convention)之外,直到1989年才加入。在长达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美国读者买的书的封面上写着这样一行字:“因著作权,此版不在美国发售。”

2、瑞士

瑞士专利法史短暂。长期以来,瑞士是欧洲大陆唯一一个没有专利法的工业国家。瑞士在1849、1851、1854、1863年数度否决立法建议,因为实业家们并不欢迎专利法律,他们想继续使用外国竞争者的发明创造,尽管瑞士人自己积极在别国申获专利,但他们却保持着这种反对意见。由于瑞士关税较低,所以他们担心那些竞争者会在瑞士使用专利权,并在这些专利权的保护下将瑞士人逐出竞争市场。最后一次否决立法动议时明确表明:“专利保护原则是邪恶且站不住脚的”

相关文章
知识产权的哲学、经济学和法学分析(之二)
知识产权的哲学、经济学和法学分析(之一)
知识产权制度伦理性初探
论知识产权制度运行中的政府管制
知识产权文化的力量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