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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哲学、经济学和法学分析(之三)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01-11  阅读数:

[5] 事实上,我国真正有重大价值的专利申请在国外往往很难被授权。 [6] 日本国会2002年11月通过的《知识产权基本法》规定:成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由内阁成员和社会著名专业人士若干人组成,首相为部长,下设战略推进事务局,直接向战略本部负责。事务局的主要任务是滚动制定年度和中期战略实施计划,对上年工作绩效进行评估,督促政府各部门有效实施战略,向战略本部文工作,提出工作建议等。



7南方中心是总部设在日内瓦的发展中国家政府间组织及智库,由50多个发展中国家政府共同出资组建,我国李肇星部长现为南方中心董事。



[8]见Steven Shavell&Tanguy van Ypersele:Reward verse Intellectual Rights,p3.载于:http://papers.ssrn.com/sol3/results.cfm



[9] 张韬略,英美和东亚三国(地)专利制度历史及其启示



[10]http://www.myoutbox.net/poar1858.htm



11 Machlup 1958, p. 4.



[12] 这引起很大争议,后来依该法成立的专利局在1890年向农商务大臣陆奥宗之提出的《关于专利局今后工作方针的意见书》中特地强调外国人也享有专利权利。见日本通商产业省编:《工商政策史》,第十四卷(特许),第636页以下,1964年版。余先予、郭君武:《日本工业产权法》,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3页。转引自张韬略,《英美和东亚三国(地)专利制度历史及其启示》。



[13] Nagesh Kuma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echnolog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Experiences of Asian Countries,第22页,载于:http://www.iprcommission.org/graphic/documents/study_papers.htm.



[14] Nagesh Kuma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echnolog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Experiences of Asian Countries,第23页,载于:http://www.iprcommission.org/graphic/documents/study_paper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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