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传统文化的政策目标论纲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黄玉烨 时间:2009-07-20 阅读数:
,意在表明创作者与传统文化之间的渊源关系。表明其创作者身份的权利不仅可以在原传统文化中行使,还应当在传承人基于传统文化而创作产生的作品或传播活动中行使。在公开、使用传统文化的时候,权利人有权决定是否表明该文化的来源,如果违背权利人的意愿或者在使用与传统文化有关的产品中没有标明其来源,则构成侵权。例如,我国“《乌苏里船歌》案”⑨就属于典型的侵犯传统文化所有人身份权的案件。《乌苏里船歌》分明是在赫哲族民间音乐曲调的基础上改编完成的,但编曲人在使用其作品时却没有注明该歌曲是源于赫哲族传统民间曲调的改编作品。
第三,保护传统文化的完整权,即禁止他人将传统文化作贬损性使用和歪曲、篡改其思想观点。在使用传统文化时,应当尊重其所属民族或群体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精神权利,不得擅自对传统文化进行修改,不得歪曲、篡改原生作品,不得违背原生作品独特的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不得作不适当使用。在“澳大利亚地毯案”⑩中,原告一再声明:“被被告使用在地毯上的艺术品是属于我的部落的,是始祖创业传说中的一部分,这一形象对我的部落非常重要⋯⋯把它复制在地毯上给我造成极大的痛苦。”被告将原告部族神圣的“形象”使用在地毯上任人践踏,就是一种贬损性使用,该行为给“形象”文化权人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痛苦。
(二) 对传统文化的承认与尊重是基本人权的要求
人权,是人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存在所应当享有的普遍性权利,不分国家、意识形态、宗教和性别。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现代意义上的人权已经是公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多方面权利的统一体。传统文化的各个要素———语言文字、宗教信仰、价值观念等———均与人权密切相关。此外,从有关文化权的国际公约及国内立法来看,对文化权的保护均包含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例如,根据《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公约》的规定,成员国在实施参与文化生活权利的过程中必须就以下方面提供信息:提供资金,促进文化发展与大众参与;建立公共基础设施,贯彻大众参与促进文化认同的政策,使文化认同成为个人、团体、国家或地区间相互了解的因素;促进对国内各民族、少数人群以及土著民族文化遗产的了解和欣赏;大众传媒与通信媒体对促进参与文化生活的作用;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展示;保护艺术创造与表演自由的立法;文化艺术领域的专业教育;保护、发展和传播文化的其他措施。lv 这里所指的各项措施无一不与传统文化有关。由此可见,国际人权法视野下的文化权是包含了传统文化的。
文化认同权是各国际人权公约关于文化权首先要界定的权利内容,意即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享有表达和发展自己文化特性(他们的语言、宗教、传统习俗等) 的权利,有自由选择、享受、提高和分享本民族传统的权利。文化认同权是指每一个文化群体都有权保留并且发展自己特有的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