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传统文化的政策目标论纲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黄玉烨 时间:2009-07-20 阅读数:
而且文化的多样性、知识系统的多重性是非常重要的创新之“源”,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和重要条件之一。人类与一般动物相比,最根本的不同之处在于人类另有一套社会传承的文化信息系统。正因为人类文化具有信息特性,文字印刷、音像、电信、微机系统、互联网络等才得以相继出现并发挥作用,为人类社会文化信息处理的可能性开辟了越来越难以估量的远景。my生命可能是短暂的,但艺术是永生的。那些保存下来的东西是历史长河中人类留下的记忆。古壁画、金字塔通过它们自身的存在来激励后人创造奇迹,重新唤醒人们的记忆。mz
长期以来,有着历史、人文、社会、心理、经济、政治价值的传统文化,以其丰富多样的表现形式为文化的多样性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传统文化在现代化的进程中逐渐被主流文化所冲击,成为次要的、不受重视的边缘文化,甚至在传统社区内部,传统文化也因缺乏时尚性和世界主流文化的认同而被轻人冷落。因此,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发展的形势下,保护和发展传统文化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也是保存文化多样性的需要,保护传统文化应有利于文化多样性的保存。而保护传统文化与保存文化多样性又是相辅相成的,文化多样性的有效保护也有利于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三、促进文化的交流与创新
前已述及,传统文化是民族文化特性的反映,文化的多样性培育了人类的创造性。因此,为使广大公众受益,应确定促进文化交流与创新的政策目标,将保护文化遗产、普及文化、鼓励创作、推广文化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一项基本任务,使人们公正、公平地获得传统文化,并在其广泛的应用中进一步创新。而确立促进文化交流与创新的政策目标,有助于传统文化保护模式、经济权利的授予及其限制等具体制度的构建。
在传统文化保护模式的选择上,笔者认为宜采用知识产权特别权利保护模式。因为“促进文化的交流与创新”这一目标要求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不应仅限于使其不致消灭,还应使其中优秀的文化为世人所认知和利用,弘扬民族文化。传统文化保护的落脚点应放在传统文化的动态可持续利用上,而传统文化的私法保护可以授予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以垄断性权利,使其真正享有权利,有利于保存、发展、合理利用本群体、本部落的传统文化。此外,传统文化具有创造性的特点,是一种智力创造成果。传统文化是由劳动人民集体创作、反映劳动人民思想感情、表现他们的审美观念和艺术特色并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流传的智力成果。传统文化是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认同感的表达形式;传统文化是显示某个社会或某个社会群体精神与物质、智力与感情不同特点的总和;除了文学和艺术外,传统文化还包括生活方式、共处的方式、价值观体系、传统和信仰。传统文化的智力成果属性决定了它最适合于适用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是通过授予智力创造者以知识产权来达到鼓励创新、促进智力成果推广应用并最终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的目的的。但是,由于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能给予传统文化以有效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特别权利保护体系。
激励理论是古典经济学家用以论证公共产品保护合理性的主要理论基础,也是最主要的有关知识产权的经济学理论。产权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