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传统文化的政策目标论纲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黄玉烨 时间:2009-07-20 阅读数:
,产权实质上是一套激励与约束机制,影响和激励行为是产权的一个基本功能。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产权安排直接影响资源配置效率。一个社会的经济绩效如何,最终取决于产权安排对个人行为所提供的激励。共有制意味着共同体否定了国家或单个市民干预共同体内的任何人行使共有权利的权利,私有制则意味着共同体承认所有者有权排除其他人行使所有者的私有权。m{ 在私有产权下,私产所有者在作出一项行动决策时,他会考虑未来的收益和成本之比,并选择他认为能使他的私有权利的现期价值最大化的方式来进行资源配置,而且为获取收益所产生的成本也只能由其个人承担。因此,在共有产权下的许多外部性就在私有产权下被内在化了,从而产生了能更有效地利用资源的激励机制。m| 作为一种智力创造成果,传统文化具有有益的外部性,能够为人们所认识和利用,创造经济效益,造福于人类社会。不仅如此,传统文化还具有边际收益递增性,一旦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中,不仅可使原有的生产技术得到改善,而且能提高其他投入的利用率,同时还可以通过利用传统文化的附加信息反馈增加其本身的价值,所以即使在其他投入不变的情况下,边际收益也会不断上升。
作为知识资产的一种,传统文化具有的经济价值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对传统文化的商业性使用往往能产生一定的经济利益。将激励理论适用于传统文化的保护,明确传统文化的产权关系,授予权利人经济权利,有利于传统文化的保存、交流与进一步发展。传统文化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在消费上不具排他性,在某一时空条件下可供不特定的多数人同时使用,一个人对传统文化的消费也不会妨碍其他人的消费。传统文化一旦公开,其权利人很难控制不向其支付费用而享受其产品利益的“搭便车”行为。从已有的对传统文化的使用情况来看,传统文化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资源,已被人们直接使用或作为创新之源使用且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但传统文化专有权人却没有得到任何经济利益。因此,在回答传统文化是公有还是私有问题的时候应当考虑传统文化的“外部经济效益”和“搭便车”问题,以效益最优为原则来设置有关制度,矫正外部经济效益,并通过保护传统文化创造者的无形财产垄断权来激发其创造积极性以及对传统文化的传播。诚如1982 年《示范条款》指出的,保护传统文化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在录音、录像、广播、有线电视和电影摄制领域的发展,可能导致对该国文化遗产的不正当使用。缺乏对起源国的文化或经济利益的应有尊重,传统文化在世界范围内被商业化了,同时也不承认传统文化的创作者对使用的收益享有任何利益”。m}
在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中,需要平衡三个方面的利益关系,即传统文化专有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传统文化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