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论文精粹 >  文章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述评(下)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0-12-22  阅读数:

    专利法是一个国家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的重要法律,特别是与一个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之间的联系十分密切。专利法的修改是提升一个国家专利制度的功能和作用的体现。中国专利法也不例外。中国专利法的每一次修订,都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缘由。不过,相对于1992年和2000年《专利法》的修订,2008年这次修订专利法更多地是基于中国国内自身需求而作出的。在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科学技术发展迅速、发明创造日益增多,且专利制度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的今天,中国专利法将承载更多的历史使命。本次修改专利法,从立法宗旨到专利授权条件、专利申请,再到专利权的保护和限制等,涉及了相当多的条文变动和改革。人们有理由相信,在中国正在大力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行自主创新政策、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今天,2009年《专利法》将在推动中国科技进步与创新、提升创新能力,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 参见冯晓青著:《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59~660页。



[] Alison Ladd, Integra v. Merck: Effects on the Cost and Innovation of New Drug Products, 13 J.L. & Pol'y 347 (2005).



[] Simone A. Rose, On Purple Pills, Stem Cells, and Other Market Failures: A Case for a Limited Compulsory Licensing Scheme for Patent Property, 48 How. L. J. 627 (2005).



[] 参见2009年专利法第48条。



[] 2009年专利法关于该条的修改可以看出,强制许可申请人已由单位扩大到“单位或个人”。实际上,WTO诸多成员国内专利立法并未对强制许可申请人资格予以限制。Trips协议本身也没有将强制许可申请人限定为单位,而是包括任何有意实施某项专利的单位或个人。



[] 参见2000年专利法第63条。



[] 参见2009年专利法第69条第1款第1项。







共9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相关文章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述评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立法建议与理由
注册驰名商标需要扩大保护、但亦存在“度”的限制——“杏花村”商标注册行政纠纷案解
3.3凸显我国凸显我国对自主创新的重视
《出版管理条例》最新修订的重大意义和内容探析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