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述评(下)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0-12-22 阅读数:
专利法是一个国家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的重要法律,特别是与一个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之间的联系十分密切。专利法的修改是提升一个国家专利制度的功能和作用的体现。中国专利法也不例外。中国专利法的每一次修订,都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缘由。不过,相对于1992年和2000年《专利法》的修订,2008年这次修订专利法更多地是基于中国国内自身需求而作出的。在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科学技术发展迅速、发明创造日益增多,且专利制度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的今天,中国专利法将承载更多的历史使命。本次修改专利法,从立法宗旨到专利授权条件、专利申请,再到专利权的保护和限制等,涉及了相当多的条文变动和改革。人们有理由相信,在中国正在大力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行自主创新政策、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今天,2009年《专利法》将在推动中国科技进步与创新、提升创新能力,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①] 参见冯晓青著:《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59~660页。
[②] Alison Ladd, Integra v. Merck: Effects on the Cost and Innovation of New Drug Products, 13 J.L. & Pol'y 347 (2005).
[③] Simone A. Rose, On Purple Pills, Stem Cells, and Other Market Failures: A Case for a Limited Compulsory Licensing Scheme for Patent Property, 48 How. L. J. 627 (2005).
[④] 参见2009年专利法第48条。
[⑤] 从2009年专利法关于该条的修改可以看出,强制许可申请人已由单位扩大到“单位或个人”。实际上,WTO诸多成员国内专利立法并未对强制许可申请人资格予以限制。Trips协议本身也没有将强制许可申请人限定为单位,而是包括任何有意实施某项专利的单位或个人。
[⑥] 参见2000年专利法第63条。
[⑦] 参见2009年专利法第69条第1款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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