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与普通法院关系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7-05-04 阅读数:
[13] 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通过,又明确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也归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14]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院的职责与使命”载《人民法院报》 2014年9月3日第005版。
[15] 袁定波:“设知识产权法院意在规范市场竞争”,载《法制日报》2014年6月19日,第005版。
[16] 王逸吟:“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加大司法保护力度”,载《光明日报》2014年6月18日,第003版。
[17] 即使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的也是涉及其自身权益的民事或行政问题,而不是刑事问题。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1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对第一款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三年内,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
[20]《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2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2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2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24]《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25]《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26]《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3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