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与普通法院关系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7-05-04 阅读数:
冯晓青 武志孝
原载冯晓青主编:《知识产权热点问题研究》(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摘 要: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对于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设创新型国家以及增强知识产权国际话语权有着重要的意义。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应理清其与普通法院间之间的关系,这也是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及其正常运行的必要前提。本文从知识产权法院与普通法院的渊源关系、知识产权法院的专门化、管辖领域知识产权法院与普通法院关系、刑事领域知识产权法院与普通法院关系、知识产权法院与普通法院间的案件移送关系、审判监督主再审方面知识产权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关系等方面对两者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院;普通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三审合一
作者简介: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学博士;武志孝,山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专业在职博士生。
Research on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and General Court in China
Abstract: It is important to set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to implement the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y and the innovation-driven development strategy in China. It is also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o build China to an innovation-originated country, and to increase her international voice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ffairs. Therefo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to establish and general court, the prerequisite and condition for set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s, should be ravel out firstly. In this paper,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t to establish and general court is discussed.
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court; general court; the tri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s; the trial in one tribunal combined with civil, administrative and criminal cases
引 言
知识经济的凸显,使知识产权制度日益成为激励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度。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发展方式改变的关键阶段。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程的整体推进,促进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和活力日益增强,整个国家的创新能力也不断提高。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推进,必然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推动创新成果利用中的作用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改变中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改变的需求日益加强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地位日益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促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改变方面的作用变得愈加重要。综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情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要充分发挥出其对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战略的积极作用,需要在很多方面予以完善。不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将是未来我国法制建设更加重要的内容。完善之一就是知识产权的审判制度。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对于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设创新型国家以及增加知识产权国际话语权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长期以来一直都是在普通法院进行的,最早涉及到知识产权方面的合同案件是由经济审判庭审判的。197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负责审理包括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在内的经济纠纷案件。198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施行,人民法院开始依照经济合同法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198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人民法院开始受理商标纠纷案件。198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施行,人民法院开始受理专利民事纠纷案件和发明专利授权确权纠纷案件。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施行,该法明确规定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据此开始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199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人民法院开始依照该法全面开展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到了1993年8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将著作权案件与包括发明专利授权确权纠纷在内的各类工业产权纠纷案件集中到一个专门的审判庭审理,此后全国许多地方也都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截至 2012 年 12 月底,全国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已达 420 个, [①]由此形成了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法院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知识产权案件、没有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法院由普通审判庭审判知识产权案件共存的局面。
2008 年,我国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从战略高度提出了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知识产权专门法庭,并提出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2013 年 11 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背景下,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关于在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在学术方面早在十多年前就有学者探讨了, [②]之后在我国应当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方面的研究也有丰硕的成果。如北京大学郑胜利教授[③] 、中国人民大学刘春田教授[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吴汉东教授[⑤] 等一批学者在知识产权法院建立方面作了深入的研究。
现在,在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终成现实,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挂牌挂牌。在这种背景下,探讨知识产权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的关系就被提上日程,这对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和运作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而以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上,对于知识产权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关系则几乎没有涉及。因此,很有必要深入探讨这一重大问题。
一、知识产权法院与普通法院的渊源关系
在我国,之所以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能够变成现实,这与普通法院有着密不可分的渊源关系。
(一)普通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实践活动是知识产权法院得以设立的基础
可以说,如果没有普通法院的实践,不可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改革开放后我国早期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曾经是在法院的经济庭进行的。[⑥]那时,涉及的主要是技术合同方面的案件,还没有涉及具体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面的划分。199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经济审判庭内设立工业产权审判组,专门负责审理专利、商标纠纷案件。1993年8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将著作权案件与包括发明专利授权确权纠纷在内的各类工业产权纠纷案件集中到一个专门的审判庭审理。至此,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才有了专门的法庭。199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与经济审判庭合署办公,负责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指导监督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更名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并正式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独立建制的内设机构。
在此过程中,一些法院经过审判活动,逐渐摸索出了一些经验。如1996 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探索进行知识产权“三合一”综合审判,由一个审判庭统一审理辖区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总结起来就是“三审合一”实践,之后其他法院也进行了同类实践活动,学者们又详细将其划分为浦东模式、南山模式、福建模式、武汉模式、重庆模式等。[⑦]这些模式被认为有利于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协调机制,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综合效能。[⑧]2008 年,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从战略高度提出了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知识产权专门法庭,并提出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在这个战略要求下,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逐步铺开。这就为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奠定了坚定的基础。
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2013 年 11 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可以说,如果没有长期以来普通法院的实践活动,要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是不可能的。
(二)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化、技术化是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脱离普通法院的动因之一
知识产权是人类智慧劳动的结晶,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具有技术性,因此知识产权案件是非常专业化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多种多样,如专利权案件、技术秘密案件、植物新品种专有权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案件等,这类案件无一不是与技术相关。因此,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既要求法官有非常专业的法律知识,还要求有非常专业的技术知识。而在我国法官的培养体系中,要么法科毕业后通过司法考试成为法官,要么其他专业通过司法考试后成为法官。对审判知识产权案件来说,这两类法官显然都有不足:前一类法官没有系统的、专业的技术知识,而后一类法官则没有系统的法律知识。因此在普通法院审判知识产权案件会遇到问题。与普通案件相比,知识产权案件对技术的要求是普通案件所没有的。这就要求审判知识产权案件必须区别于普通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的技术化要求审判的专门化。因此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就是一个很好的办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就使得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可以脱离普通法院。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认为,知识产权法院与普通法院有渊源上的关系。
二、相对于普通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是专门法院
专门法院,也称为特别法院,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授予某类案件管辖权,即管辖范围仅限于某一类或某几类案件的法院。[⑨]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设立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这些规定就为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提供了宪法上的和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根据实践需要,我国现已设立了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以审理有关知识产权为主,因此,也是根据需要而设立的专门法院。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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