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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与普通法院关系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7-05-04  阅读数:

虽然按照吴汉东教授的理解,我国现阶段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还不能算是正式的专门法院, [⑩]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将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案件的上诉管辖权授予了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但是,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毕竟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史和法院史上的一件大事,不可能一步到位,仍然需要摸索。未来随着经验的积累和形势的发展不排除设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的可能性,以使知识产权上诉案件也由同类专门法院受理。因此,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知识产权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来说,它仍然是专门的。

 

三、管辖领域知识产权法院与普通法院关系

 

(一)在审级上知识产权法院相当于普通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三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根据第四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从这些规定要以看出,知识产权法院的地位相当于中级法院。一方面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其的一审案件,另一方面也审理全国人大授予其的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类似中级法院的地位是有牢固基础的。早在1985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1]中,就规定了相关专利知识产权案件由相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198710月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仍然明确了由相关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12]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审判专利方面的案件由相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是有原因的,就是专利案件的技术性要求非常高,基层人民法院难以胜任。另一方面,专利侵权通常是跨地域的,往往超越了基层法院的范围。此前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专利纠纷案件也有诉讼法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相关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合以上,可以认为我国新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级上相当于普通中级人民法院。

(二)知识产权法院与普通法院共同分别管辖相关知识产权案件

所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什么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知识产权法院不可能管辖所有知识产权案件,这就意味着有些知识产权案件仍然必须由普通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法院也不可能按行政区划设立,因为这样不但浪费司法资源,形成与普通法院的重复,而且从经济上和效率上来说也是不可承受的。这就要合理分配知识产权法院和普通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知识产权法院既可管辖一审案件,也可管辖上诉案件。对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应当是技术要求高、专业性强、案件难度大的案件,或者是跨地域案件。而相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案件[13]一般都是技术要求高、专业性强、案件难度大的案件,因此可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对于其他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如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案件仍然由普通法院审理。因为这些案件技术难度一般较低,基层法院能够进行审理,同时也能够使知识产权法院专注技术要求高、解决难度大的案件,也能够缓解知识产权法院的压力,还能够合理分配审判资源,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效果也得以提高。“其他案件,仍由现有的审判机构负责审理,这样安排,既解决了主要矛盾,也对全国各地现存知识产权审判组织的业务不会造成冲击。” [14]

(三)知识产权法院与基层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关系

知识产权法院和基层法院所管辖的案件清楚了,紧接着的一个问题是上诉案件的问题。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的案件上诉如何解决?需不需要另外设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在现阶段,如果设立相应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这个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将只能审理知识产权这一类案件。再加上知识产权法院只审理如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案件,大量的如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则由基层法院审理,仅从案件数量来讲就达不到一个高级法院的相应要求。而这样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也不会像普通高级法院一样也审理一审案件。另外,重新设立新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也会遇到诸如建制、审判人员、财政等问题。在精简、高效的原则下现阶段设立显然也是不可能的。再加上现阶段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的运作仍需积累经验和试运行,这种情况下设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需慎重对待。以上几方面的原因决定了在现阶段设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是存在相当大的难度。但是,这并不排除未来在条件成熟时设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的可能性。

在现阶段,在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的情形下,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的案件就得向现有的法院进行上诉。前文已分析,知识产权法院在地位上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合理的推论就是,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应当向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法院就是最佳选择。这样无论是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移送还是从方便当事人的角度、节约财政支出角度或是节约当事人支出的角度都是最好的。

另外一个问题是,基层法院一审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向哪个法院上诉?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仍向原先的中级法院上诉,另一种是向知识产权法院上诉。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不服才会提起上诉,上诉案件无论对于当事人来说还是对于法院的判决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也体现了司法的权威。既然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当然更专业,审判结果会令当事人信服,向知识产权法院上诉显然更合理。同时也可使普通中级法院更专注非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也不必再像原先一样配备知识产权型的法官,这样不但节省司法资源也更加高效,还可节省财政支出。

因此,知识产权法院是处于高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之间的一个对知识产权审判的专门法院,它与高级法院和基层法院都有密切的联系,它对于高级法院来说是一审法院,对于基层法院来说是上诉法院。

 

四、刑事领域知识产权法院与普通法院关系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也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因此可知,知识产权法院不审判刑事案件。

在我国以往所进行的审判实践中,曾经采用过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进行审判,并且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1993 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我国第一个知识产权法庭。1996 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成立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庭,被称为浦东模式。如前所述,此后其他地方法院也进行了相应实践,分别被称为南山模式、福建模式、武汉模式、重庆模式等。

2008 6 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发布,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自那时起,各地法院纷纷试点。目前,已有 6个高级人民法院、74 个中级人民法院和 80 个基层人民法院试点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15] 有的地方,采取的则是民事、行政“二合一”的模式。[16]2013 11 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为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里没有规定知识产权法院也可管辖、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第一,就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目的和宗旨来看,主要是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切实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其首要目的并不是解决或惩罚犯罪问题。

第二,知识产权法院主要解决的是知识产权纠纷中专业性强、技术性强的案件。这种案件管辖的选择性使得知识产权法院不可能管辖所有知识产权案件。如若只管辖某类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而不管辖所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则没必要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第三,知识产权法院并不按行政区划设置,有跨地域管辖的特点,如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必然打乱已有的刑事管辖制度和打乱刑事案件按行政区划管辖的特点,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到向法院移送案件都将产生问题,这不但涉及到侦查权的配置,还涉及到检察权的配置。而重新设置刑事制度和重新配置刑事管辖范围显然不是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初衷,也会使设置知识产权法院缺乏重心。

第四,民事、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本身有区别,民事和行政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在知识产权法院启动;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则首先必须经历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必须首先有国家相关机关加以干预,受害人并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17]既然现有法院就能很好地解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判问题,那就没有必要再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第五,从效率的角度考察,既然知识产权法院解决的是专业性、专门性问题,知识产权法院的价值就在于小而精,而不是大而无所不包。

基于以上的原因,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民事和行政案件,并不审理刑事案件。

虽然现阶段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只审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但并不意味着在刑事领域知识产权法院与普通法院没有任何关系。笔者认为,至少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第一,普通法院刑事审判的结果可能作为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的依据,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的结果也可能作为普通法院刑事审判的依据。

第二,如果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本案的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进行。

第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如发现有犯罪行为,则应当向相关部门移送案件,这也可能涉及普通法院。

第四,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相关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普通法院管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这就可能出现当事人向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同时普通法院也在进行刑事审判的状况,因此知识产权法院与普通法院判决一致性问题就必须注意。

 

 

五、知识产权法院与普通法院间的案件移送关系

 

前已述及,知识产权法院与普通法院共同但分别管辖知识产权案件。这就涉及一个问题,如果一个知识产权案件单纯且清晰地是一个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无疑,其他知识产权案件则属普通法院管辖,但问题是,有些知识产权案件是多类知识产权混合的案件,如专利与商标混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著作权混合等,这类案件如何处理?从表面上看,当事人既可向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也可向普通法院起诉,甚至向知识产权法院和普通法院同时起诉。知识产权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可能互相争抢管辖或者互相推诿管辖。这就必须协调好知识产权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关系。

因此,应当研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知识产权法院与普通法院的职责和权能,理顺知识产权法院与普通法院关系,设置相关案件移送制度。笔者认为,以下问题是应当考虑的:(1)知识产权法院与普通法院受理案件的标准;(2)知识产权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的案件移送依据和标准;(3)移送的具体程序。

以上第一个问题在于解决当事人的起诉问题,如符合什么标准应当向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符合什么标准应当向普通法院起诉;第二个问题在于解决已经被知识产权法院或者普通法院受理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发觉不符合知识产权法院或者普通法院的受理标准如何处理问题;第三个问题在于建立一种知识产权法院和普通法院之间的一种移送案件通道和程序,使案件得以高效、合理地解决。

笔者认为,对混合类知识产权案件应当把握好其本质属性,如本质上属于专利等纠纷而附带商标纠纷或著作权纠纷,应当由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如本质上属于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应由普通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法院和普通法院都有义务进行受理前审查,以确定是否由自己受理。如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属自己管辖,则应当移送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即包含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18]

另外一个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普通法院原先的上级法院就是所在地区的中级法院,但是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后,对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普通法院的上级法院则应当是知识产权法院,而不应当再是普通法院所属地的中级法院。所以一旦普通法院认为应当由上级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审理,应当向知识产权法院报请,并由知识产权法院决定,然后向知识产权法院移送案件。

由于知识产权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制度,打破了市县行政区划的界限,以后还要打破省区划界限,[19]所以在三年的过渡期内应当积极探索案件移送的经验和制度。

 

六、审判监督、再审方面知识产权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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