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与激励机制建构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7-05-04 阅读数:
仅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中的专利管理制度为例,专利管理制度之激励机制立足于专利制度的激励创新的机制。一般认为,专利制度是国际上公认和通行的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成果推广运用的法律制度和管理科学技术的制度。专利制度通过保障技术创新者对创新投资的回报,提高了技术创新活动的私人收益率,并且借助于其利益调节机制和平衡机制,实现了技术创新收益的分配,从而使技术创新溢出效应内化于专利资产传播和利用中。制度经济学家诺斯曾指出:人类在过去不断发展新技术,但速度非常慢,并且时断时续,主要原因在于发展新技术的刺激偶尔才发生。一般而言,技术都可以毫无代价地被别人模仿,也不需要付给发明者或者创新者以任何报酬,技术变革缓慢的主要原因在于直到晚近未能创新一整套所有权。【3】
专利制度与创新激励制度存在内在的联系。专利制度是一种以公开换取垄断或者说独占的法律机制。在专利制度下,发明创造者对于其投入了资金、人力时间从事创新活动的成果具有可预期性和确定性,因为其可以寻求专利权保护,从而以法律给予的专有权保护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创新成果,以便收回成本并获得投资收益。相反,在现代的生产经营环境和创新环境下,如果没有专利制度的保障,发明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的保护只能寻求保密方式的保护。然而,保密方式保护有自身很多局限性,如一旦被公开,则将失去事实上的独占地位,无法保障收回成本和获得收益。事实上,专利制度的激励机制不限于对对发明创造激励的作用机制,还包括对发明创造成果商业化的激励机制。这是因为,专利制度以专利法为基本的实现形式,而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并不是一种直接的财产利益,而是一种期待权,专利权人只有在法律保护之下充分利用这一专有权利才能取得现实的利益和价值。正因如此,专利制度隐含了一种激励发明创造成果商业化的机制。这样一来,专利制度通过激励发明创造本身和激励对发明创造成果的商业化机制,能够有力地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创新能力的提高。
国外经济学家以全球经济测量为例,通过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考察,得出结论认为:强化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绩效的关键驱动因素。【4】还有资料统计,在美国制药工业中,如果缺乏专利制度,60%的药品将研究不出来、38%的化学发明将不会产生;德国的研究则表明,在缺乏专利保护的环境下,德国会有30%左右的技术发明研究不出来。日本对药品实行专利保护制度前后新药发明的情况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专利制度对发明创造的激励作用。该国从1940年到1975年的35年间仅发明10种新药,但从1975年到1983年间由于实行了对药品的专利保护,8年间即创制了87种新药。【5】p139
专利制度通过激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丰富了创新资源,立足于它对创新者利益的“刺激”。20世纪70年代初,诺德豪斯和谢勒这两位国外学者借助于经济模型,研究和揭示了专利制度是如何为发明者带来收益的观点。他们按照模型的指引,得出结论说,专利制度环境下创新企业成为垄断企业,而在缺乏专利制度时,创新企业面临模仿和技术溢出,在完全竞争市场上获取的利润为零,与在垄断市场上获取垄断租金截然不同。【6】国外学者另外一些实证研究则证实,专利制度的法律保护功能使得发明创造者对于其从事发明创造活动有足够的预期,从而能够激发其投入发明创造活动。例如,莱尔勒考察了150多年以来60个国家专利制度与技术创新活动的关系,发现对于那些专利保护水平起点不高但经济发展迅速的国家而言,专利保护的加强大大有助于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活动。赫尔和海恩则通过对美国半导体产业的调研,发现“专利保护的加强有利于新技术企业在产品市场的合理选择性的进入,并带来资本密集型企业大规模的专利竞赛”。【7】还有学者认为,专利对技术创新及其扩散的进程均具有影响,它同时也影响着企业之间市场竞争,决定着企业能否从技术创新中获得收益。【8】 当然,在企业实践中,专利制度功能和特点发挥作用的大小、专利在企业中的重要性程度也受到企业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据艾润戴尔的研究,企业规模、产业特征、企业创新战略和企业创新的信息来源等都是重要的影响因素。【9】
实际上,我国学者也同样关注专利制度与技术创新的紧密联系和互动关系。如有学者对我国1994年以来专利数据变化进行研究,发现专利制度对我国发明和创新活动所起的作用是积极的。【10】当然,在企业实践中,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的作用是通过有效地实施专利战略的方式加以实现的。专利战略的实施能够充分利用专利制度赋予的专利保护功能和与此相关的激励发明创造的功能。
正是基于知识产权制度激励机制的作用,需要对保护知识产权提出要求,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引入鼓励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2009年9月10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出席世界经济论坛第三届新领军者年会时即指出:“保护知识产权是激励创新、推动发展的必然要求。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原动力”。【11】p131
(二)我国企业鼓励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构建的现状与对策
1. 我国企业建立鼓励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及政策引导的现状
我国一些企业设立了激励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的奖励制度,也有不少企业通过建立和完善保护和鼓励创新的内部性质的激励创新的制度和规范,有力地促进了企业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能力的提高,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例如,宁波海天股份有限公司重视鼓励发明创造及其转化的制度激励机制。公司一直致力于在注塑机行业中形成自己的技术路线。公司一方面通过《技术创新工作管理办法》、《专利工作管理办法》等建立了对发明专利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的制度,另一方面则在实践中予以兑现。公司的基本做法是,以发明专利对企业的贡献大小作为分级指标,兑现发明专利的具体奖励标准。现金奖励一般在2000元以下,但发明专利在年度评比中还能再次获得现金奖励。如果一项发明专利对企业贡献很大,则可以获得万元以上的重奖。公司为调动员工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还将发明创造与职工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培训学习等挂钩。除了物质奖励,公司还通过设立“海天技术创新奖”等形式给予奖励。对于实现了重大技术突破的发明专利,公司则设立了技术创新特别奖,奖金额度达到50万元之多,如填补了国内空白的HTF3600X/1注塑机等新产品,公司分别给予两个项目组颁发了上述重奖。这些激励创新和发明的措施大大提高了公司研究开发人员的积极性,为公司实施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比亚迪公司则设立了激励专利技术创新的奖项,如专利基本奖、专利质量奖、专利工作推动奖、专利荣誉奖、技术创新奖等。
山东丛林集团有限公司依靠制度激励和考核指标约束,激发了企业从事创新活动的动力。公司出台《关于获奖、论文及专利奖励试行办法》,以此为基础建立了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激励制度,将专利研究和专利工作获奖人员奖励情况纳入其业务考核档案,以此作为晋级晋职称和业绩考核的依据。为激发领导和员工的创造力,公司将专利工作业绩直接与考核评价挂钩,建立了以专利工作业绩和绩效为标准的考核指标体系。如公司各基层单位建立了年度专利工作考核和评价指标,并将其纳入各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天津天力士集团有限公司激励创新制度的建立过程也反映了制度激励的重要作用。公司以前的奖励政策主要针对取得新药号的研究小组,研究开发人员将取得的创新成果专利化的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后来公司通过建立促进创新成果专利化的制度,调动了专利申请的积极性,取得了明显效果。
河南许继集团规定,年专利申请量与专利申请类型是考察和评价公司下属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还对新产品立项较多、研究开发能力较强的单位专门制定年度专利申请量考核指标,该指标完成情况直接与企业领导和相关员工收入挂钩,专利管理联络员的先进评定问题则也与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挂钩。这些制度将企业主管领导、研究开发人员和专利管理人员的收入与精神奖励和专利工作业绩对应,调动了员工的从事创新与创新管理的积极性。
再如,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研究院重视以股权激励的形式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构建。根据该院提供的资料,研究院对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一般采取许可实施、以获得许可费用的方式加以转化,也有少部分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该院对于科技成果转让的收入,有一半奖励给发明人,10%分配给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剩余部分则在院及其下属研究所之间进行分配。对于股权收入,研究院也充分考虑对发明人的收益保障。研究院规定股权收入先由其持股,但在变现后个人可以获得上述同样比例的等额现金奖励。
为了强化企业贯彻国家法律关于鼓励企业从事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活动的规定,近些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在涉及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中也给予了确认。例如,《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对技术创新能力的考核指标体系,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推动企业集团将技术创新能力指标纳入内部各层级企业的考核评价体系”。[⑤]2001年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施专利战略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在“落实专利奖励和报酬政策”部分规定:“单位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每项分别不少于5000元、2000元、1000元。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所得税后利润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技术所得税后利润提取不低于1%,作为报酬给付发明人或设计人,也可参照上述比例,一次性给付发明人或设计人。将职务发明专利转让给他人实施的,单位从该项目转让费的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0%,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份额应不低于奖酬总额的50%”。[⑥] 显然,以上规定的数额在法定的最低水平上有所提高,这有利于调动企业科技人员从事职务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如,2007年4月上海市实施了《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与职务奖酬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优先受让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单位转让或者无偿放弃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时,应当优先书面告知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在被告知后予以明确答复,愿意受让的,应当书面通知单位。超过双方约定的期限发明人或设计人不答复的,单位可以视其为放弃受让。[⑦] 其还规定了权利优先受让、无偿或者低价转让及许可实施职务发明创造的报酬计算,以及发明人或设计人对相关信息的知情权问题。
2. 现行企业建立鼓励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对我国企业的调查发现,很多企业促进技术创新和知识创造的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甚至基本缺位。有些企业即使有一些激励政策和制度,但没有认真兑现,以致不但没有达到鼓励创新的效果,反而挫伤了创新主体从事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例如,莱芜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的2009年《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状况调查报告》指出,某钢铁有限公司企业章程中建立了激励创新的制度“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的员工一次给予5000元奖励”。一些员工在取得技术突破后申报奖金,被以成绩不突出为由拒绝授予,一些确实取得了重大技术突破的员工领取了奖金也嫌奖金数额低而情绪低落。【12】该调查表明,奖励标准不高、奖励政策含糊难以达到真正激励自主创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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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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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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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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