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专访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9-02-13 作者:温馨 时间:2009-02-17 阅读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6级本科生)
一、案例导引
案例一:余秋雨诉中国文联出版社著作权侵权案
2000年1月,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发行了收集多位作者作品的《秋风秋雨愁煞人——关于余秋雨》一书,其中收录了7篇署名余秋雨的文章;1篇署名杨澜、余秋雨的采访文章;3篇署名为他人的问答式采访余秋雨的文章。余秋雨起诉主张11篇文章的著作权被侵犯,要求被告停止发行该书并收回在全国各新华书店的存书,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中国文联出版社辩称3篇问答文章的著作权不属于余秋雨。
法院查明事实如下:2000年1月,文联出版社依据1999年10月31日与萧夏林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出版发行了以收集多位作者作品的《秋风秋雨愁煞人——关于余秋雨》一书,该书由全国新华书店经销,定价22元,印数3150册。该书中收录了7篇署名余秋雨的文章:《余秋雨教授敬告全国读者》、《书海茫茫》、《大空间中的“深圳文化”》、《伪贵族心态》、《我的说明》、《台北街头一盆水》、《七年的句号》,以上7篇文章的字数为21000字;1 篇署名杨澜、余秋雨的采访文章《从真实到有序》,其中涉及余秋雨答话内容的字数为3000字;另收录署名分别为谭璐的《余秋雨一声不吭也不好》、戴佩良的《余秋雨一次性情感很冒险》、林子和秦西的《余秋雨回答》3篇采访余秋雨的文章,且均采用问答式的表达方式。文联出版社收录余秋雨的文章未经余秋雨的许可,且未向余秋雨支付报酬。2000年7月10日,文联出版社为该书向萧夏林支付“主编费”1600元、“正文稿酬”11200元。
法院判决: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出版社作为专业的图书出版发行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出版社的出版权是从作者的权利中派生出来的,其享有和行使权利的前提是作者的授权。因此,出版社在行使所获得的出版权时应充分体现对作者的尊重,并不得侵犯作者的合法权利。本案中,文联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秋风秋雨愁煞人——关于余秋雨》一书采用了“主编”的署名方式,收录了多位著作权人的作品,因此能够认定该书为若干作品汇集编排而成的新作品,对该作品的出版发行必然导致对所汇集编排的若干作品的使用。因此,文联出版社必须对所出版发行的图书进行必要的审查,以确保该书不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从该书收录余秋雨的作品,并已经为其署名的事实,可以看出文联出版社在出版该书时明知上述7篇文章的著作权人为余秋雨,但其在未征得余秋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上述作品,而出版发行了《秋风秋雨愁煞人——关于余秋雨》一书,既未能体现出对作者余秋雨应有的尊重,亦未尽到出版者应该尽的基本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署名杨澜、余秋雨的采访文章《从真实到有序》,属杨澜、余秋雨共同享有著作权的合作作品。合作作者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对侵犯该篇文章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制止一切侵害或者可能侵害该篇文章著作权的行为,因为任何侵权行为都必然侵犯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的著作权,且任何侵权行为都必然侵犯各作者就作品应当享有的与之相关的不可分割的利益。因此,当合作作品《从真实到有序》的著作权受到侵犯时,杨澜、余秋雨均有权主张权利,即享有诉权。余秋雨作为该文章的作者之一,当然有权就自己创作的部分提出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主张。文联出版社在明知上述8篇文章的作者为余秋雨,却不尽审查义务而实施上述行为,导致了侵犯余秋雨著作权的图书以出版发行的方式得到传播,扩大了侵权的范围和程度,侵犯了余秋雨对上述8篇文章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由此产生的获得报酬权,理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余秋雨一声不吭也不好》、《余秋雨一次性情感很冒险》、《余秋雨回答》3篇文章的署名均非余秋雨。本案中,余秋雨是基于对这3篇文章享有著作权而提起的侵权诉讼,故使得这3篇文章的著作权的权利归属产生异议,进而使其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本院对此部分不予处理。文联出版社与萧夏林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只是订立该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不能对抗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因此,文联出版社已经向萧夏林支付“正文”稿酬的行为,不能免除其应向余秋雨支付报酬的责任。
该案审理结果是,:中国文联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秋风秋雨愁煞人——关于余秋雨》一书;中国文联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在一家全国性非专业报刊上向余秋雨公开赔礼道歉;中国文联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余秋雨经济损失8400元;驳回余秋雨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该案件中,法院认为3篇访谈文章的著作权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对此部分不予处理。
案例二:孙道临“采访请付费”
2005年,为了做“走访老电影人”的系列专题需要,《羊城晚报》记者致电老艺术家孙道临,表明采访意图。孙道临明确提出接受某报采访要收费,他提出:“我也不是什么采访都要酬劳,我是要看采访的内容是什么,要采访多少时间而定。以前接受采访我也是不收费的,现在主要是因为自己太疲劳,老这样接受采访吃不消,也应该拿点酬劳,还有就是这也是知识产权,我们都应该维权。”
孙老先生提出了知识产权的问题,有律师表示,在这里,“知识产权”的说法在法律上是不妥当的,原因是孙道临接受采访是向公众提供事件真相和相关信息,并不能理解成自己的创造性劳动,也就谈不上“知识产权”,经过记者撰写创作最后见报的稿件则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但这个产权归报社所有。
对于接受采访需付费的问题,在本文中暂不讨论,吸引笔者注意的是这位律师的最后一句话,“经过记者撰写创作最后见报的稿件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但这个产权归报社所有。”也就是说,他认为作品应该由记者或报社享有采访作品的著作权,而非被访者。
案例三:何祚庥舌战南方报
2005年12月,《南方人物周刊》刊发了记者刘天时采访何祚庥的封面文章《对话何祚庥》。因为文章中写有何祚庥就矿难问题对中国下层矿工说出的“(怨就怨)谁叫你不幸生在中国了?”这样的话,因此引爆舆论热评的高潮。而何祚庥辩解说《南方人物周刊》刊发的专访文章系删减拼接的,并非受访人本意,于是在网上发表了系列文章《揭露伪新闻》。在《揭露伪新闻》中何祚庥给出了其与记者详细的对话说明,指出当其要看记者刘天时整理的专访稿被告知已经发稿,问及为何没经其过目就发稿,记者说是因为其没有提出看稿的要求。何指出“按采访惯例,记者作报道,原则上都是要经过本人过目的,有些报纸甚而要求有被采访人签名表示同意发的字样,才能发稿”,而何认为记者并不必然需要将采访稿交给被访者审核。
针对上述事件,网易新闻中心遂发起“采访稿是否需要受访人审核”的网上调查。
二、对现状的思考
在当今社会,访谈作品由于其能够最大限度地展示真实性,并且口语化的表述方式能够满足不同背景的阅读者的阅读需求而受到广大读者欢迎,也日益成为记者笔下一种重要的写作方式。在过去,一般一些社会知名人士或新闻人物才会被记者采访,被访者往往将接受采访看作一种荣誉的体现,一种提高自身知名度的方式。因此,访谈作品署名延续着以前新闻作品的署名方式,即记者——写作者为著作权人,没有多少人对著作权的归属提出异议。但实际上,这样的权利归属方式是不是就是理所当然?是不是符合著作权的精神内核?该如何对受访者的权利进行维护?当下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兴起,人们也更加注重对自己正当权利的维护。在这三个案例中,其实就涉及到了一个被大家所长期忽视的问题:人物专访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三、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之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通过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保护的首要条件。独创性,说明作品不是依照已有形式复制而成的,也不是通过既定的程序、程式等推算出来的,而是作者自己构思、取材、安排、设计的结果。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和工业产权上的新颖性并不等同,并不是要求作品表达的主题前所未有,独一无二。也就是说,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并非思想。
人物专访类作品是记者针对新闻人物、新闻事件或者某种社会现象、某一思想主题,事先选定访谈对象,进行面对面交流,再根据谈话记录整理而成的一种新闻报道形式。
对于访谈作品,究竟是延续过去的一贯做法,由记者享有著作权,还是将其都认定为合作作品而由双方享有著作权,笔者认为不可一概而论,应结合著作权的原理和基本精神,根据专访作品的写作形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专访的写作结构,人物专访作品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散文式结构:即写作者采用散文笔法来进行叙述的一种专访表达手法。这种表达方式实际上是记者在写作中摆脱了问答的模式,根据专访报道的需要自由取舍访谈内容,并将记言、叙事、写景、人物刻画等多种手法融为一体,有时还插入记者的议论和抒情,具有一定的文学色彩。
对上述体裁形式,笔者主张著作权由采访者享有。理由是:对于以此种方式写作的专访作品,我们可以看到被采访者的话语仅仅是为记者提供了写作素材,在作品的成文过程中,记者对访谈对象的话进行整理、加工,根据自己要写作的主题,用自己的思路和构思框架或直接或间接的引用。在写作的过程中,往往需要综合运用描写、叙述、抒情、议论等表达方法,对整个文章进行编排和构思,文章反映了作者的思想感情和写作风格,完全符合作品独创性的构成要件,是作者智力成果的表现。因此,对于这一类的专访作品的著作权,理应由记者享有。
二是人物自述式结构。这是一种直接在报道中呈现人物的自述言语而隐去记者的采访问题的专访报道形式。在这种叙述结构中,记者通过整理被采访者的话语,以被采访者的口吻自述相关经历、思想、情感、工作等内容,或者谈自己对某一问题的看法等,这些文本都是被访者的原话。
对这类作品,笔者以为其著作权应由采访者、被访者共同享有。这类作品因为文章最终是以被采访者的口吻表现出来的,隐去了记者的角色,所以有人主张它是口述作品,认为应当由被访者享有著作权,记者只是间接记录被访者的言谈,并不能享有著作权。但笔者认为,两者是完全不同的。口述作品,亦称口头作品,是指用即兴的口头语言创作而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比如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口述作品之所以受著作权保护,是因为科学技术尤其是录音录像技术发展的使口述作品和其他作品一样得以复制、传播和利用。它和这种类型的专访作品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在后者中,记者参与了与谈话者的对话过程,并且在其中起了很大的积极能动性,而并非是一个简单的记录者,充当录音机录相机的角色。也就是说,是记者在提问、引导着谈话人的谈话方向,对谈话者的回答进行剖析和追问,以得到自已想要的写作素材。最重要的是,进入叙述文本的话语是经过记者整理、挑选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记者并非像口述作品记录者那样将谈话者的言谈全部照搬下来,而是要按照记者设计的主题,对文章整体脉络和框架进行搭设和建构,从而组成一篇口述式的人物专访作品。我们常说专访体现了媒体的独家视角,从这一点上来看,也正是记者智力活动的表现。所以我们可以看出,作品的形成体现了访者与被访者共同的智力活动,因此应当将其认定为合作作品,由双方共同享有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