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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专访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9-02-13  作者:温馨  时间:2009-02-17  阅读数:

三是问答交谈式结构。这是以访谈者和被采访者之间的问答为记言内容的表达形式。这种访谈类作品比较常见,一般来说,作品展现了整个采访过程,并以记者提问、被采访者回答的形式出现。

笔者认为,这类作品的著作权,也应当由采访者、被访者共同享有。理由是,在这种情形下,作品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展开,被访谈者的言语直接构成作品的一部分,进行简单的文字整理后即可发表。对于被采访者的回答,采访者即使作修改也只是对一些口语上错误进行改正,使其更加顺畅和连贯,并不能进行实质上的改动。被采访者的回答,是其智力活动和独创性的体现。

而访谈者的智力活动和独创性体现在:在这类作品中,访谈者并非只是提几个问题即可完事,要想形成一篇优秀的作品,访谈者必须事先作大量的准备工作,做好背景调查,最大程度的了解被采访人,以提出创造性的问题,确定报道的主题。更为重要的是,在专访中记者提问的内容与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被采访者的表达,正如美国学者肯·梅茨勒所说:“记者代表背后的读者、观众、听众,双方以对话的形式来交换信息,以达到任何一方都无法独自达到的知晓程度。”记者的提问和引导导致的双方思想的交换与碰撞,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一个过程其实是双方合力的过程,相当于双方合作创作的过程。因此,作品的完成是双方共同智力成果的表现,著作权也应当由双方共同享有。

进一步说,将后两种情形的作品视为合作作品也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著作权法,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创作,应当符合以下的条件:第一,双方有共同创作的意愿。第二,双方有共同的创作行为,也就是说对作品的形成都有独创性的贡献。在进行一次采访时,访者与被访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访者可以选择被访者,被访者也可以决定是否接受采访,当访者接受采访后,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进行合作创作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为同意进行合作创作,有共同创作的意愿。如双方有约定则从其约定,不在本文探讨的范围之内。采访的过程,就相当于双方合作创作的过程,访者与被访者对作品的形成都作出了自己的贡献。所以,将其认定为合作作品也是有法可依的。

四、访谈作品著作权权益之行使

对于第一类作品,著作权由记者享有,则记者独自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行权等法律规定的权利。如果被访者对于记者所引用的话有异议,认为其曲解了本人意愿,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则可以提起损害名誉之诉,但并不涉及到侵犯著作权的问题。而对于第二、三类作品,属于合作作品,由访者和被访者共同行使著作权,在这里,笔者想着重探讨一下发表权的行使。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者”。因此,受访人有权要求对即将发表的采访稿进行审核,因为保护作品完整权也是著作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受访人一般为社会知名人士,其言谈如果被不当剪辑,可能会损害其名誉,甚至产生不良的后果。如果记者拒绝提供采访稿,则被访者可以此为正当理由阻止记者行使发表权。所以在第三个案例中,记者应当让受访人何祚庥审核采访稿,而不是将其直接发表。毕竟,该文著作权是双方共同享有的。

五、结语

综上,为了解决将来访谈作品日益增多和被访者权利的日益增强后可能出现的著作权纠纷。笔者建议记者在采访前,双方可以进行约定,并且将这样一种约定变为一个常态,用约定的方式确权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纠纷发生率,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并且笔者认为,在以后著作权立法完善中也可以对其作出具体规定,以使此类纠纷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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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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