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与动因: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分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 平[1] 时间:2009-03-01 阅读数:
[15] 唐广良 董炳和 刘广三 著《计算机法》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11月第1版 第220页。
[16] 409 U.S.63 (1972)。 此案中文译文见:张乃根《美国专利法判例》第42-52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6月第1版。英文判决全文见 http://laws.findlaw.com/us.409/63.html。此案是自1952年美国专利法实施后,美国最高法院做出的第一个关于数字计算机程序可否获得专利权的重要判决,也是近二十多年来美国专利法中最有争议的判例之一。但是最高法院的法官一致通过本案的判决。法庭认为该专利申请即“二进制编码十进制数字换算为纯二进制数字的方法”不能获得专利,如果授予其专利权,就意味着向数学公式和自然法则敞开了专利大门,而这将是与现行专利法原则相悖的。
[17] Dann vs.Johnson,425 u.s.219 (1976)详细案情见 http://laws.findlaw.com/us/425/219.html 。
[18] 437 U.S.584(1978)。此案涉及一项碳氢化合物催化转换时现代报警极限方法,审理此案时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意见并不统一,最终判决以6:3通过。 案情中文见 张乃根 《美国专利法判例选析》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年6月 第1版 第52—57页;英文见http://laws.findlaw.com/us/437/584.html 。
[19] 参见
1978年CCPA在复审Freeman一案时提出“不能笼统的将一切计算机程序排除在专利法保护之外”的观点,并提出了“二步测试法”,即在判断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时,第一步要求确定其权利要求是否直接或间接记载了一种数学模型或一项科学原理;如果是,第二步要判断其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是否仅仅记载了一种数学模型或一项科学原理。如果上述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那么该申请不具有专利性;如果有一个答案是否定的,那么该申请就可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这表明美国司法界对于用专利法保护软件的态度比起1978年以前的处理方式已经有了几分缓和,从完全的拒绝向有条件的选择接受转变,但是这种保护的力度表现得十分柔弱。
此案的判决似乎表明美国司法界为软件的专利保护打开了大门,然而1989年联邦上诉法院在复审Grams [
[21] 引文同上。从1992年起,美国对于计算机(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给予专利保护的政策逐渐成熟。对软件专利开始给予扩大保护(其间偶有例外)。期间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包括:
① Arrhythmia Research Technology, Inc vs. Corozonix Corp(Feb. Cir. 1992)
此案所涉及的发明是利用计算机过滤并检测心电图当中的特定讯号,从而判断并筛选出最有可能患心肌梗塞的患者。法院认为:(1)关于专利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性的法定要件是法律问题,必须由法院来认定;(2)凡是以数学逻辑或演绎为导向的发明(即以使用计算机操作为本),必须从经过电脑操作后得出的数值被用于怎样的用途(即实用性)作为是否具有专利性的依据;(3)凡完全以抽象的数学公式或程式为指向的陈述,无论是直接或间接,均不符合可专利性的法定条件。但是以特定的方法或装置做权利要求,而其实施须依照特定的数学演绎而成的,符合第10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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