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混淆类型分析与我国商标侵权制度的完善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彭学龙 时间:2009-07-24 阅读数:
2008年第2期。
[37]同前注[6], J. Thomas McCarthy文。
[38]参见彭学龙:《论“混淆可能性”——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法律科学》2008年第1期。
[39]See S. Rep. No. 1333, 79th Cong., 2d Sess. 3(1946).
[40]同前注[18],邓宏光文。
[41]参见邓宏光:《论商标法的价值标准》,《法学论坛》2007年第6期。
[42]参见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第28条、第29条、第41条第3款、第46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
[43]参见我国《商标法》第40条第2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第26条。
[44]参见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59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第2条。
[45]参见唐广良:《注册不应是商标保护的前提(下)》,《法人》2007年第7期。
转载自《法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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