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环境下恢复著作权利益平衡的基本思路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今 时间:2009-02-26 阅读数:
法定许可也称之为非自愿许可,是法律允许在一定条件下不经权利人许可而使用作品,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报酬。我国《著作权法》建立的法定许可制度,其直接受益人是报刊出版者、录制者、广播组织等作品的传播者。法定许可是著作权法在权利人利 益和使用者利益之间建立平衡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合理使用一样,它所制定的权利分配 秩序,排除了使用者不经许可任意使用作品的可能性。
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所产生的根据在今天数字社会依然存在,甚至更加强了。我们看到,当人们解决了温饱问题,过上了安定富足的小康生活之后,逐步开始转向精神生活的追求,对于文化、艺术和科学创作成果的关注热情提高了,获取和接受各种作品的消费需求也大大增长。因此,用以实现公民文化教育权,满足公共利益需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适用于数字社会并没有什么争议。然而,对权利限制是否应当作出适当调整以更好适应数字网络环境,则颇有争议。其中,以下两个问题备受关注:第一,合理使用范围能否放宽,法定许可能否扩展到网络,尤其是对图书馆、档案馆、教育研究机构而言。第二,如何协调技术措施与权利限制的冲突。
(二)图书馆例外可以扩展吗?
有关图书馆等机构的权利限制和例外,是IT界、图书馆界和版权界讨论最热烈的问题,围绕这一问题所展开的研究和讨论主要关系到,模拟环境下的权利限制是否适用于数字环境,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是否适用于数字图书馆。对上述问题不少学者已经进行了大量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某些成果也将对相关立法产生积极影响。本文不打算对这些问题作进一步探讨,而是对权利限制的适用主体这个更为基础性的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笔者认为,解决图书馆面临数字技术所遭遇的著作权问题,首先要澄清公共图书馆和数字图书馆的性质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这个问题不弄清,接下来的谈论将会因主体混淆而呈现出理论的悖论及规范对象不明确。
公共图书馆是国家举办的社会公益文化事业,其经费来源主要是纳税人以国家预算形式支付。图书馆的职能是收藏并保存作品、传播知识、提供信息服务。在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图书馆具有特殊地位。对权利人一方而言,图书馆是购买作品数量最大的买家,居于作品使用者的地位。对公众而言,图书馆提供借阅服务,是作品的传播者。由于图书馆所处的这一特殊地位,决定了其在著作权关系中发挥的作用:一方面要保护作者的利益,以调动作者创作的积极性,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作品。另一方面要保证公众获取和利用作品,满足社会文化教育和科研事业发展的需要。有人将图书馆比喻成著作权制度的“均衡器”,形象地指出了图书馆作为调节著作权人和公众利益的中介组织的特性。图书馆的公益性质决定了法律赋予它不受著作权的拘束可合理使用作品的权利,各国著作权法均规定有“图书馆例外”。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权利的限制”中规定了图书馆的复制权例外,即为了保存版本需要,图书馆可以对馆藏作品复制,无须经过作者同意也不需支付报酬。其他如个人学习使用、引用也适用于图书馆使用。
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一些从事网络传播和电子出版的经营者也被称为“数字图书馆”。那么,“数字图书馆”是图书馆吗,它和传统图书馆有什么不同。这里我们先引用数字图书馆联盟的定义:“数字图书馆是一个数字信息对象收藏,包括支持用户进行定位、检索和获取这些信息的对象的服务,组织和表现这些对象的方法以及将这些对象提供给用户的相关的信息技术”。(注:参见聂华:“数字图书馆—理想与现实”,载《大学图书馆学报》2004年第1期。)简单地说,数字图书馆就是一种数字化多媒体数据库。数字图书馆的核心组成要素为收藏、服务和技术。凡是具备这三个要素条件,同时具备相应的法律条件的人都可以提出申请,登记注册成为数字图书馆的服务经营者。我们比较熟悉的超星数字图书馆、中文期刊全文数据库等实际上都是从事数字出版经营服务的公司提供的信息服务。撇开数字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在基础设施、信息载体、运作方式等方面的区别,仅就主体资格而言,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数字图书馆属于现代信息产业领域的经营性服务,其提供者为商业性机构,而公共图书馆包括大学图书馆、专业图书馆是由国家提供经费的事业单位,属公益性组织。
在数字图书馆产业勃兴发展之时,公共图书馆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了数字化建设。经过十来年的努力,图书馆在原有职能的基础上基本实现了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相应地,图书馆内部大都设有信息技术部或信息网络部。现在,作为公益性机构的图书馆一方面仍然提供着以纸介质为载体的传统资源为主的信息服务,一方面已经积累了 大量的电子书刊和数字信息资源,并通过网络提供信息服务,网络环境越来越成为图书 馆事业的一个重要的发展空间。这样,公共图书馆中的数字网络部分就和“数字图书馆 ”有了某些共同之处:信息在计算机内得以组织和通过网络加以利用,并带有选择信息 、组织信息、存储信息和发布信息的程序。针对传统图书馆在数字建设中形成的角色多 重性、职能多样化,图书馆界提出了“复合图书馆”的概念,用来描述处在图书馆由传 统走向数字化过程中的一个动态阶段。(注:参见聂华:“数字图书馆—理想与现实” ,载《大学图书馆学报》2004年第1期。)更宽泛地说,复合图书馆是指拥有两种知识载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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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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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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