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环境下恢复著作权利益平衡的基本思路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今 时间:2009-02-26 阅读数:
(二)可尝试的其他授权方式:
1.版权声明。现有的版权声明通常为“请勿转载”、“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之类禁止权的行使。如将内容转为积极的授予使用权,此类声明则可视为许可使用合同的要约。可作为授权许可的版权声明既可以是版权页组成部分的详细的权利管理信息,如在版权页上表明“本刊中的文章可自由转载和翻译,但应当指明作者和出处”。(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出版物《版权公报》就有包括这种授权许可使用在内的详细的权利管理信息。)也可以是一份独立的“版权声明”、“著作权声明”,其内容主要包括权利范围即允许他人以何种方式使用该作品、使用费的计算及支付办法、作者的联系方式。已有的实例如《最后一根稻草》权利人的声明。(注:该书作者的“版权声明”称:任何个人或机构均可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使用本书:1.授权范围:数字形式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2.授权费用:收入的5%;3.支付方式:在收入产生6个月内支付给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4.使用方式:保持作品完整性,必须注明作者和来源;5.保留其他权利。参见钟洪奇著:《最后一根稻草》,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8月版。)有了 这样的声明,使用者对作品加以利用的即为承诺,双方之间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成立 ,使用者应当向作者支付报酬,要约人则享有报酬请求权。一旦因作品使用发生纠纷的 ,任何一方都可依据该版权声明以及当时情况下双方的客观行为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与其他授权方式不同的是,版权声明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主动向使用者发出的要约,声明所授予的权利主要是数字版权、网络传播权这些容易被利用而著作权人又难以控制的权利。而作品的改编权、翻译权等包含作者人格利益的权利应当予以保留,需要使用的,由使用者另行获得授权。
版权声明为作品使用者尤其是数字出版者、网络服务商建立了一条取得授权的便捷途径,它克服了使用者与作者一对一洽谈授权许可的困难,从而大大降低了交易费用,提高了市场运作效率。这种模式对解决数字版权困境有着一定积极的作用,有可能成为数字版权产业新型商业模式的一个组成部分。目前这种模式初露端倪,在诸多方面还有待于逐步规范化,其中声明的具体内容不仅涉及法律也有与出版业相关的技术性问题,因此它的完善和推广不仅需要实践的探索,也非常需要理论的支持。
2.默示许可。并非书面形式或正式授权才能达到许可使用的目的,通过行为发出具有某种内容的意思表示,虽未作任何声明但从实际行为可以合理推定权利人已同意行使其 作品著作权,则这种行为表明权利人允许使用作品的意思存在,既可以作为使用作品的 根据,也可成为使用者在侵权诉讼中的一种抗辩事由。数字环境下作品的使用方式和传 播方式发生的变化,身在其中的著作权人是可意识到并可以理解的,在这种情况下,如 果作者等权利人将自己的作品搭载上网,如在网站论坛上发表或者将作品的复制件交付 给网络服务商,则可以认为对该作品的某种使用是不被反对或者说得到许可的。构成默 示许可除了权利人一方的行为外,作品使用者拟定的格式合同、与权利人书面合同中的 明示条款以及当时的情形,都可以作为推定默示许可的根据。但不言而喻的是,由默示 许可产生的使用权应当进行严格的狭义解释——使用者只能根据合理期待,将作品适用 于某一特定的目的。(注:参见[美]Jay Draler.Jr.著:《知识产权许可》(上),王春 燕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227~229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