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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环境下恢复著作权利益平衡的基本思路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今   时间:2009-02-26  阅读数:

三个议案产生的背景都与《数字千年版权法》有关,各自从不同角度对《数字千年版权法》作出修正,矛头集中指向技术保护措施。《数字媒体消费者权利法》在关于合理使用的修正中提出,为促进有关技术措施的科学研究如果对技术措施的规避并未导致侵犯作品的版权的不构成违法。这实际上是允许消费者出于非侵权目的规避技术措施。《增进作者利益且不限制进步或网络消费需求法》对合理使用范围作出了扩充性修改,将合理使用从传统的复制、录制扩大到包括模拟和数字传输。《数字消费者知情法》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角度,要求对数字内容设置了技术措施的生产者或发行者,在销售之前向购买者披露技术措施的性质及有关情况。现在,《数字媒体消费者权利法》已由国会通过开始实施。(注:来自美国版权局网站http://www.copyright.gov/legislation/archive/)

 

  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第()项规定了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指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实际上就是为协调技术措施权和权利限制之间的冲突留有的空间。在这一空间里如何充分考量保护技术措施给著作权带来的影响,处理好技术措施权和公众合理使用权的关系,欧盟和美国的立法对我们有很好的借鉴和启迪。首先,当法律赋予著作权人一些新的权利时,是否应同时考虑对这些权利的行使给予必要限制。如果一方面是著作权人权利的扩张,另一方面是传播者、使用者权利的付之阙如。那么,就有可能破坏原有的平衡。其次,在信息社会,通过大众媒介获取和使用信息已成为一项日常消费活动,网络因此成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新的大众媒介——数字媒介 。网络用户也就成为数字媒介消费者。和模拟世界的物质产品、精神产品的消费关系相 同的是,数字媒介消费者和服务者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技术能力差异等方面因素, 前者依然处于弱势地位。基于保护消费者的立场,对网络服务商等技术措施使用者规定 相应的义务,以保障网络用户即数字媒介消费者的利益,是维护著作权利益平衡的重要 方面。第三,维护著作权人、使用人、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固然是《著作权法》 的重要使命,但是在调整手段和调整方法上需要有其他部门法的参与,面对数字世界中 复杂的利益关系和技术性问题,《著作权法》难以独立前行。

 

二、利益平衡的市场机制——授权许可

 

  著作权为私权。这就意味着,第一,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专有权。除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过许可的之外,任何人使用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第二,权利人可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作品是否被使用,选择使用者、使用的方式、使用的条件。使用作品的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与著作权人订立合同。著作权使用许可是纯市场化的安排,作者和使用者能否达成许可使用协议,取决于交换各方的价值取向。应该看到,现代社会信息、文化产业本身是一个传播系统,活跃在其中的大多数作者乐意自己的作品被快速、广泛地传播,与其创作动机中的非经济因素有直接关系。自由表达思想见解,表现自我、展示个性,追求社会认可,仍然是当今社会尤其是网络空间进行创作和传播的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因此,衡量利益平衡的尺度不再是单纯的经济价值,而是一个人得到了自己想要的,对他而言就不存在不公正(注:参见伯恩魏德士著:《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7月版,第170页。)

 

  然而,著作权的行使和管理由权利人亲历亲为从来就是件困难的事情。首先是音乐作品的表演权,以后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难以行使权利的领域变得越来越多。在数字时代,网络传播权的行使即是一例。网络传播权所涉及的使用者一方是数字图书馆、数据库制作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对浩如烟海的作品和数量庞大的作者,使用者要一一获得授权许可的难度,所要付出的交易成本之大是可以想知的。这里的交易成本是指使用者为寻找作者,进行谈判签约以及签约后为解决合同本身存在的问题所花费的金钱、时间、精力等。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制度成本,即因缺乏有效的授权机制,缺乏信息沟通而导致的费用。著作权人也要付出交易成本。同时,面对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单 个著作权人个人控制权利的能力更加有限,势单力薄的个人作者几乎无法主宰作品在网 络空间的命运。这样在著作权人一端,虽拥有作品及权利却无法实现其利益,而在使用 者一端,因没有取得授权而不能合法利用作品。由于交易成本过高而减少交易量或者使 潜在的交易难以转化为现实的交易,在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呈现出一种否定性平衡。否定性平衡以不交易为终结,就个别性交易而言,交易不成,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各 自都没有得到什么也没有失去什么。但就社会公众而言,由于作品的传播渠道不畅通, 公众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需要不能得到满足,最终将导致社会资源闲置和浪费,文化科学 事业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也将因此受到阻碍。

 

  实际情况确实如此。如何取得著作权使用许可已成为一个制约全局的瓶颈问题。从作者到传播作品的业界,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到司法机关,寻找获得授权的途径,建立有效可行的授权方式,已成为各界共同关注的话题。2004年上半年,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和中国版权协会联合组织了一次网络版权纠纷状况调查报告,该调查以实地走访和发放问卷的方式,以网络公司、唱片公司、电影协会等传播经营者为调查对象。在调查结果中与著作权授权有关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是:

 

  1.网络环境下如何获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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