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环境下恢复著作权利益平衡的基本思路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今 时间:2009-02-26 阅读数:
2.面对庞大而复杂的作者群体,如何支付报酬?(注:资料来源于北大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室
到目前为止,探索解决“获得授权”的问题有两种基本思路:一是扩大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让使用者在更为宽松的条件下得到更多的“自由获取作品”的权利。按照这一思路,需要从立法上扩大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范围,建立强制性集体许可制度等。(注:如对复录设备、存储媒介物征收个人拷贝版税和复印版税,这种制度实际上是将权利人难以作出许可的权利实行强制性集体许可,而向权利人进行经济补偿。)显然这一解决方案涉及与国际公约的关系及国内法的修改,并非一朝一夕能够解决。何况,使用者还要面对著作权人的反应。对著作权人来说,坚持其对作品的专有权,如果没有得到他们的许可,任何人都不能使用是一贯不变的立场,数字化不应该导致过去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的作品现在就可以自由获取和复制。(注:参见保罗•斯伯吉恩著、郑向荣译:“许可还是限制?在线教育使用:保留版权人专有权的替代办法”,载《版权公报》2003年第2期,第33页。)另一个思路就是通过市场寻求授权许可的方式。这是目前更为可行的。既然法律将著作权许可交由权利人意思自治,那么只要不违背强制性规定,权利人和使用者就享有充分的自由来决定以何种方式建立许可使用关系、许可的权利以及价格。
(一)已有的许可模式
1.集体许可。集体许可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为行使许可权。著作权人将著作权授予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由集体管理组织向使用者发放许可证和收取使用费。集体许可为使用者获取大量作品提供了方便,也为权利人提供了使用权的有效管理,替代了作者个人和使用者之间为互利目的而进行的大量交易活动,还大大小小降低了交易费用。在数字网络时代,面对巨量的作品和庞大的作者队伍,使用者获得许可的成本随之增加,实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必要性更加凸现。目前,我国的集体管理制度还很不健全,只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集体在运行,其他诸如文字、摄影、美术等作品的集体管理还在筹建当中。但可以预见,今后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授权,将是最有效率,成本最低的一种方式。
2.出版商代理的授权。由出版社作为著作权授权代理机构,作者将作品交付出版的同时,即将同一作品的网络传播权、电子出版权委托出版社代为行使。这种方式首先要由出版社取得作者的授权,它可以是作者与出版社单独签订的一份合同,也可以是在图书出版合同中附带的一项条款。合同除了载明作者同意将作品的出版权、发行权授予出版社专有使用外,还规定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自行或者再授权他人将作品进行电子出版、在网络上载、传播的权利。但这些内容都应当有明确的方式表明,否则,不能视为出版社取得了有关代理权。当出版社在某个专业领域有足够的作品时,即成为实际上的专业性集体管理组织,取得了其出版图书的网络传播权,数字出版者、网络服务商需签约使用作品时,要找的权利人就是图书出版社而不是作者。实际中,此种代理授权方式是否能够奏效,关键在于电子出版商、网络服务公司等能否以合理的条件与出版商达成协议。出版社利用联系作者的优势从事代理活动为使用者获得授权提供了便利,为此而取得合理报酬无可非议,但如果索要过高则难以被接受。目前这种方式实行起来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恐怕就在于此。
期刊社同样可以成为著作权人的代理人。期刊社征得作者同意,取得被刊登作品的网络传播权。当图书馆、数据库制作者、网络服务商需要利用作品时就可以通过期刊社,如果期刊社有自己的学会、协会之类的团体组织,则可直接与这类组织洽谈,取得使用作品的许可证。
3.交叉许可。著作权人以其作品的信息网络权换取他人作品同样的权利。实际中已有的这种授权模式由超星数字图书馆(超星公司)率先创建尝试并取得成功,又被称为“超星版权模式”。具体做法是,超星公司直接与作者签约,以免费使用超星数字图书馆资 源为交换条件获得作者的授权。作者同意将作品网络传播权授予超星公司,超星公司向 作者赠送10年期读书卡。超星模式的特点是:(1)以权换权。每个向超星公司发放许可 证的作者都可以分享超星数字图书馆的图书资源,授权的作者越多,可共享的资源越多 ,这种模式对作者和使用双方来说都可谓“得到自己想要的”。这也是“超星模式”得 以成功的关键所在。(2)自愿许可、个别授权。超星公司获得授权采用了走进教学研究 机构、科学文化事业单位直接与作者洽谈的方式,作者在授权文本上签字后,即取得作 为回报的读书卡。这种做法决定了“超星模式”的合法性。但我们也看到,这种模式的 交易费用太高,如果说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之初为保证著作权合法而不得不采用的话,那 么随着数字图书馆的发展,使用者更期待着集体管理在发放许可证方面发挥高效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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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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