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分配的工具:版权制度的价值论分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宋慧献 时间:2009-11-03 阅读数:
人格价值理论是近代自然法思想的一种表现。自然法的基本理念是把版权视为自然权利,而人格便是自然纽带之一,它使作者对其作品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反过来,人格理论便是对自然法思想进行证成的重要路径。从这一角度来说,洛克的思想其实也可以作为作者人格权的一种间接支持。对于洛克来说,每个人就其人身享有所有权,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他的劳动成果,也应归他所有。其实,劳动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外部化的主客体结合过程,其间,人格被注入客体。18世纪初期,英国出版商和法律界围绕永久性版权展开了一场持久的争论,而议会在米勒诉泰勒(Millar v. Taylor)案中对永久版权的支持,其实就是自然法版权理论的得势。
(三)财产价值与财富最大化
“财产指的是所有者所拥有的、为公共权力所正式承认的、既可以排他地利用资产又可以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来处置资产的权利。”[31]财产固然可分为私人财产与公有财产,但在没有特别指定的情况下,现代经济学与法律一般只在私人财产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版权也是在此意义上被确定为私人产权的。“财富最大化”( wealthmaximization)一词取自经济分析法学,它不同于“功用(utility)最大化”,因为它意在强调物质财产的最大化。“财富”其实就是财产的统称或泛指。
版权财产观的核心是,按照版权法以及民商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方式控制、利用其作品,权利人因版权赚取以金钱计算的物质财富;作者及其版权受让人可以像对待其他财产一样行使版权,包括持有、利用、移转和处分;通过市场交易,版权可以增值。版权激励权利人以及潜在的权利人以追求财富最大化为目的,获取并保护版权;侵犯版权即侵犯财产,如同盗窃—这些都属于财产价值的应有之意。进而,从社会性的角度看,以版权为生产要素,形成版权产业,提高国家的税收和出口。
历史上,将版权视为财产,是从现代版权制度诞生之初就已经存在的观念。最早,英国王室授予书商的印刷出版特权,一直被书商们作为营利手段。17世纪末期,正是由于书商和作者两方面对财产利益的追逐,促成了现代版权法的诞生。“成文法的通过标志着版权与出版审查的离异,标志着以财产而不是管制的名义重建版权。”[32]
就版权制度诞生的思想基础而言,首先,在16~17世纪的英国,自然法基础上的现代私人财产权意识逐渐占据主流地位并获得系统化论证;然后,这种思想影响到当时的文学界,文学财产观也便日渐流行。尤其是,哲学家洛克对于财产劳动价值和财产分配的论述33,使他成为当代学者追寻知识产权正当性基础的理论源头。3420世纪后期,版权的财产性日益得到强化,借助于新制度经济学的论证,版权越来越像是土地所有权那样的“fee simple” 35,差不多成为了具有绝对性法律效力的财产权36。反过来,版权财产化又成为版权进一步扩展的正当理由。
在当代,制度经济学理论为当代版权财产价值观提供了最有力的支撑,这表现在其所谓公共品的财产化、市场机制、分配效率以及财富最大化等观念中。版权制度的创立就是对作为公共品的作品进行财产化、私有化,给权利人带来财富,进而也促进公共品的市场提供。作品/表达原本属于“既无排他性又无竞争性的物品”37,即具有正外部性的公共品。’8而正外部性滋生“搭便车”欲望,“使市场生产的数量小于社会合意的数量”。为了达到通过市场途径、并由私人提供公共产品的目标,需要给公共品设定产权,增加公共品的排他性,从而为公共品的私人提供乃至最大化,创造制度环境,这就是“给予有正外部性的物品补助来把外部性内在化”[39]。通过将外部性内在化,或者说,把公共性私人化,对公共物品设定产权,划清界限,使每个潜在的人为公共物品付其所应付、得其所应得,或参与创造和生产,或付费使用,最终达到社会成员之间资源与利益的公平分配和公共物品的最大化。
经济学理论的核心是效益原则—经济活动如何达到低成本与高收益,也即财富最大化。建立版权制度,也是为了促进财富最大化,这被他们视为版权法最终的、甚至是唯一的目标。而版权所产生的其他效应,毋宁是顺便的、附带性的正外部效应而已。美国的戈登等人是这种经济学在版权领域的重要支持者。戈登将版权的目标视为社会福利最大化,并假定经济上有效的市场体制是达到这一目标的最佳途径,因为它视个人利益为优先。[40]这种市场原则与经济分析的观点甚至认为,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等削弱了版权人完全意义上的财产权,对权利人的投资具有损害性作用。数字环境下,版权限制制度也将随着市场失灵一起减少或取消。[41]
今天,以版权为财产、资产和资源的观点,已经获得普遍的认可,“版权产业”与“版权资本化”的观念得到西方国家产业界乃至政府的充分肯定和贯彻。WIPO总干事伊德里斯于2003年出版了专著《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利手段》[42],其导言指出:“知识产权是促进经济发展和财富创造的‘有力手段”’,“知识、信息、创造力和发明能力等无形资产迅速取代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等传统的有形的资产,成为推动经济健康发展和提高社会福利的动力;本书正是关于如何使用那些无形资产的一个操作指南。”[43]
在价值逻辑上,版权财产观可以从不同角度理解。其一,版权财产是作品市场化、利益公平分配的当然产物。因为作品的创作与大规模生产都需要财产投入,作品产品化、市场化带来的是物质利益,作为其权利形态的版权就自然具有财产价值。这种显然属于“向后看”的考察视角;其二,财产权观念立足于自然法,甚至具有人性论的基础,即人在本性上是自利的。作品/版权既然定性为财产,就要以保护私人财产作为版权制度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从而将版权纳入普通法意义上的财产权,进而将其财产价值视为一种终极价值,甚至获得了基本权利的地位;其三,“经济学家认为财产是一种工具性制度。它是解决资源分配和使用问题的一种手段。”由此,“一般认为,支持财产权的多数说法同样也可以用来支持知识财产权。” [44]版权一直被视为财产工具、市场工具。现代经济分析将版权的财产、经济价值置于版权制度的核心,以此推动私人以及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利用。长期以来,这些原则和路径借合流之势,共同支持着、推动着版权作为财产权的扩张。
但是,激励论视野下的财产主义者进而在市场自由主义的意义上将版权的财产价值推向极致,导致以绝对化的版权财产观推动市场资源配置与财富最大化[45],这与下文论述的激励论原则下多元性社会价值,尤其是版权之文化、政治价值是不一样的。在这里,版权从一种财产利益的工具逐渐甚至演变成为具有绝对性的私人财产本身,而版权的其他价值—人格价值、公平价值以及其他社会性价值则受到了极大的挤压和缩减。
(四)激励功能与社会价值
前述三个方面的价值可以合在一起表述:为了公平分配而赋予作者以精神性和财产性权利。三种价值都在某种程度上带有一种“回头看”的意味,因为它们都基于创作及其作品已经事先存在这一事实。与此三种路径颇显异趣的,则是版权的“激励”(incentives)价值观。其核心主张是,通过赋予作者就其作品享有排他性权利,尤其是财产权,激励更多的人投身于创作,进而促进全社会的舆论活跃、知识传播与文化繁荣。笔者承认激励论与其他路径之异趣,却并不认为它们相互排斥。相反,通过对激励价值进行简单的结构性观察,可以发现,激励论把两种不同层次的价值连在了一起:一是版权制度的功能和直接价值,二是版权制度的间接性社会价值。从而,版权制度同时、却也是有区别地关注着两种价值,即规范性价值和社会目的价值,并以规范性价值的实现达致对更深远的社会性价值、目的性价值的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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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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