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的历史时指出,“在知识产权史上,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 这些制度对于促进科技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就立法而言,我国已基本建立了一套公平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三个部分组成。其中,专门的法律主要包括198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5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1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行政法规包括《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等;专门的行政规章包括《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和《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等。此外,中国的民法、刑法、对外贸易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中也包括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规定。在不断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同时,中国也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如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都作了相应的修改。这些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既适应了中国经济发展的要求,也遵循了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化的要求,为中国的科技发展起到了保障和促进作用。
与此同时,我国积极加入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1980年3月3日,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于1980年6月3日正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第90个成员国; 1985年3月19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989年10月4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同年加入了《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1992年10月15日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92年10月30日加入《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4月30日正式加入《保护音像制作者防止非法复制公约》、1994年加入《国际专利合作公约》;1994年8月加入了《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95年加入了《为专利程序目的进行微生物存放的国际承认的布达佩斯条约》;1996年加入《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1999年3月23日加入《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2001年11月10日加入的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我国积极参与这些公约、条约、协定项下的各种活动,严格遵循保护知识产权有关国际公约及协定,充分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得到了国际舆论的广泛赞誉。
知识产权制度本来就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与科技的发展紧密相连。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中国履行入世承诺的要求,也是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引进国外投资和先进技术的需要,同时更是加快自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
尽管我国确实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也不能忽视我国现实情况和存在的不足。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和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的影响,我国技术创新的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有着相当大的差距,同样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不尽人意。这些不足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立法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尽管我国确实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我国现行的各种知识产权单行法之间存在某些不协调乃至冲突的地方,使司法机关无所适从。[xxiii] 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经营主体限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