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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发展的影响及我国的对策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胡开忠,陈娜  时间:2009-02-04  阅读数:

经营者,而使现实社会中大量的非属经营者范畴的权利主体之间的冲突无法纳入;在保护客体方面,该法的规定范围狭窄,缺乏弹性,对不同权利客体的交叉现象未予关注。其次,我国虽然早已加入了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但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上还不够健全。例如,我国目前有关商业秘密保护及地理标志保护的特别法律还未制定出来,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少困难。再次,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不够。一个国家即使拥有再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但不能有效执行和实施也是惘然。我国目前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盗版、假冒等现象还比较严重,对一些群体性侵权案件,不能及时予以严厉制裁和惩处。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侵权的手段和表现越来越复杂和隐蔽,如利用网络等高新技术手段来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行为都很难处理,因此我们必须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

 

    第二,国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舶来品,我国在知识产权制度创建过程中学习和引进了国外一些先进的制度。既然是引进,当然会存在一些排异反应20年前我国不存在知识产权制度,那时可以说知识资产的产权是公共的,任何人都可以不作任何付出而利用他人的知识资产,表现出技术成果无权利状态。[xxiv] 尽管目前我国建立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形式上与国际立法相差不远,但知识产权意识却没有真正深入人心。在中国长达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难以开发私法观念,更谈不上知识产权意识的发展。而封建帝国瓦解后,中国又经历了长时间的政治动荡,知识和知识分子不受重视,发明和创造得不到保护,[xxv]严重地打击了创造者的积极性。在这种背景下,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当然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改善。

 

    第三,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偏少、质量偏低。虽然近几年来我国企业申请和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数量有上升趋势,但这些技术质量不高,真正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为他国所拥有。以发明专利为例,在生命科学与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等关键技术领域,发达国家占据绝大多数专利。而我国拥有的有效专利维持率低,维持时间不长。截至2005年底,国内发明专利有效维持率为58.9%,而国外在华的为78.8%;国内发明专利平均维持6年,而国外在华专利为8.5年。[xxvi] 因此我们可以说,中国的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的专利、名牌甚少,主要还是依靠他国的先进技术。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积累增长缓慢,在研发、制造、销售各环节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的水平不高,应对知识产权争端的能力不强。

 

    第四,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混乱。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机构分设、权利分散。虽然我国早已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但在实际工作中只是相当于原中国专利局的行政职能。而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机构涉及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和出版署。国家知识产权局不能真正对全国知识产权工作进行统筹和协调,这样就缺少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政策和管理之间无法衔接,不能形成合力。这些机构的不统一和职能的不协调,导致我国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整体管理受到负面影响。[xxvii]其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与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导致相互之间信息不畅通。管理机构对实际情况不了解,在中国企业遇到问题时,不能及时参与有关情况的协调和处理,导致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国际纠纷中不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利益,这样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就缺少了有效的预警和协调机制。在制度管理方面,我国的管理模式比较分散,实行专利授权、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分散管理,行政管理和执法一体化,这种管理方式不利于知识产权统一的监督和管理,导致了效率低下。

 

    第五,我国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与应用不到位。在当今社会,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积极制定本国的知识产权战略,我国目前也正着手制定本国的知识产权战略。中国目前在这方面还缺乏一个整体的知识产权战略系统,以至于企业在应对跨国公司挑战时难以得到国家的支持。从历史经验来看,如果一个国家缺少在智力成果产业化之间搭起桥来的法律制度,就很难推动一个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发展。美国、日本和欧盟的过去和现在都证明了,以知识产权为名的商业游戏需要多种博弈工具:如司法、媒体、资本、机构等。而这些主体,中国眼下都还比较缺乏。[xxviii]所以,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关系到我国企业国际化发展的命运,关系到我国未来科技发展的前途,更关系到我国经济长久繁荣的发展。

 

    (二)我国在科学技术发展中的知识产权策略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化进程中应当在立法、执法上采取合理的策略。具体而言,这些策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及其内容。知识产权制度由不同的知识产权特别法组成,所涉领域甚广,容易发生重合。每部专门法又有不同的立法宗旨和目标,这就容易引起知识产权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xxix] 我国今后的知识产权立法应当注意加强体系化建设,避免不同知识产权法律之间的冲突,并注意协调知识产权特别法与其他领域的法律之间的关系。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发展至今,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科技发展和经济环境变化的问题,一些法律规定不能跟随科技发展的步伐,很多方面存在空白,我国应当及时修改《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包括改进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和授权方式,完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明晰侵权金额的认定标准,增强法律的操作性、时代性和针对性。出台《反垄断法》、《商业秘密保护法》等单行法,应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协定》中有关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定以及有关许可贸易中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注意防范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建立我国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界定、约束和惩处的机制。

 

    2.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优化和完善现有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司法机制,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发挥好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组建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战略实施协调机构。在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原则的前提下,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宣传教育部门、执法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充实和加强执法力量,建立举报、公告、统计通报及决策协调等工作制度。在国务院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对主要知识产权事务进行归口管理。通过深化司法改革,在法院系统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整合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管辖。地方各级政府应把知识产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保障经费投入,改进工作手段。逐步建构起知识产权部门协调与集中管理相结合、行政执法保护和司法保护相配套、中央和地方相呼应的工作机制,确保知识产权工作的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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