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胡开忠,陈娜 时间:2009-02-04 阅读数:
以上事实表明,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一些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来阻碍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使发展中国家在从事技术开发和引用方面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就此而言,知识产权制度的进步并没有带给发展中国家科技和社会的良性发展,它只是让发达国家垄断其技术优势,而增加了发展中国家的科技研发成本,打击了其从事科学研究的信心,影响了科技的发展。
(二)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成果利用的影响
关于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国际上存在广泛的争议。一方面,发达国家认为所有知识产权都有利于商业,使广大公众受益,并促进技术进步。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认为知识产权可能会削弱地方工业和技术的发展,损害地方人口,唯一受益者只会是发达国家。[xvii]不管争论的结果是什么,人们必须承认和面对的事实是,世界上大部分的科技成果被发达国家所掌握和利用,在他们基于知识产权制度独占科技成果时,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却因为无法付出高昂的技术转让费而无法享受现代科技成果带来的利益,甚至因此而危及到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和健康权。
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发展中国家影响较大的是公共健康领域。据报道,2006年,世界上有1500多万人死于传染病,数以万人感染AIDS后濒临死亡。[xviii]在非洲和拉丁美洲,疟疾、结核病和AIDS等致命性传染病正在可怕地蔓延,成为狙击当地民众健康和经济发展的灾难性杀手。造成这些地区发生公共健康危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关键因素之一是当地人民无法获得有效的廉价治疗药品。总的来说,每年有数百万人死于传染性疾病,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疾病本来是可以得到预防和医治的。在发展中国家,这些传染病的致死率尤高,很多人死亡的原因是由于药品专利形成的高价壁垒使他们无法获得有效的廉价治疗药品。[xix]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尤其是TRIPs协议的生效,导致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最终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标准,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的较量中取得了一边倒的胜利。[xx]所以说,目前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一个不平衡的体系,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平等,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客观上阻碍了先进科技成果在发展中国家的运用。
在TRIPs协议成立以前,没有国际条约规定必须对医药产品和生产方法发明授予专利。在不承担国际义务的条件下,发展中国家多采用制造和进口通用药品(generic drugs)的方式向其国民提供廉价药品。[xxi]而在TRIPs协议成立之后,WTO发展中成员就有国际义务对医药产品和生产方法发明授予专利。这一方面导致可获得的廉价通用药品的范围大大缩小,另一方面也使得受专利保护的药品价格大幅上扬。虽然,TRIPs协议规定成员可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公共健康,以消除滥用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但在实践中,当WTO发展中成员试图采取TRIPs协议所允许的强制许可和平行进口措施以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时,却面临着来自发达国家和跨国制药公司的强大压力。[xxii]这些都表明,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成果的保护并没有让全球范围内的人们都享受到科技成果所带来的利益,很多贫困的发展中国家在这样的法律制度下对科技成果的利用产生了不良负面效应。所以,我们在评价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时,不能局限于一国的范围,而应置于全球的环境中来看。
三、我国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应当采取的知识产权对策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逐渐步入了经济全球化的浪潮,进入知识经济与数字时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成为促进中国经济腾飞的重要力量。而与科技发展联系最密切的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是我国促进科技发展的重要战略手段。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在讨论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科技发展方面的作用,尤其是在当代,如何制定促进科技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科学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科教兴国等政策的指导下,迅速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经过短短十多年的建设,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初步完成。世界贸易组织前总干事鲍格胥在回顾该组织与中国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