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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发展的影响及我国的对策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胡开忠,陈娜  时间:2009-02-04  阅读数:

10种新药,而1975年日本开始对药品施行产品的专利保护后,至19838年间就创制出87种新药。因此,知识产权制度使知识产品成为私人物品,有效降低了外部效应——利他效应,避免知识产品成为公共物品,对发明创新起着极大的激励作用,进而促进了科技的发展。诺贝尔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思指出,一种包括鼓励创新和能够提供适当个人刺激的有效的产权制度,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如果没有制度因素的保证和对个人经常的刺激,私人的产业及其收入就没有保障、近代工业就不可能发展起来。[ix]人类进步史证明了知识产权制度是人类的制度文明的典范[x],对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无法取代的促进作用。

 

    其次,知识产权制度可以通过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来激发创新。推动创新技术的商品化和市场化是科技创新的根本目的,科技成果只有商品化才能使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利益获得最终的实现,而知识产权制度正是将这一目的的实现作为根本出发点。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对科技成果产权的确认和保护,推动了创新成果的市场化,从而建立了一个知识产品传播和利用的市场。在这一市场中,正当的产权交易得到了鼓励,而非法的产权交易得到了限制或制裁。最终,科技成果得以顺利实现市场化,从而激励了新一轮的科技创新活动。以专利制度为例,发明人在申请专利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金钱和时间,若授权后没有实施,还要交纳昂贵的年费,这就迫使专利权人想方设法积极推广应用其发明创造成果,尽可能快地实现其专利技术与市场的结合,从而体现了专利制度对于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激励。

 

    最后,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创新方面带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知识产权制度以保护创新,促进社会的科技和文化发展为己任,而技术创新能够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生产力、优化工艺流程、节省原材料,创造信息产品和新的市场。大量经验证据表明,技术革新促进了经济的增长。它使信息的思想、方法和发明融入生产力、改进了工艺、为市场提供了更好的产品。社会也可以从技术创新活动中获得直接的好处。在今天这样的信息社会,经济增长在更大的程度上依赖于技术革新,技术革新能力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科技和经济实力的主要指标。

 

    (二)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资源的配置作用

 

    发明人的发明成果只有在市场上经过交换,才能成为科技产品,其效用和利益才能得到最大化,才能实现商品化。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为知识产品进入市场确立了规范的法律程序,规范了知识产品的交易制度,从而使科技资源可以顺利进入市场。反之,如果科技成果仅仅束之高阁而不予以使用,则再好的创新成果也只能胎死腹中,不仅不能在市场中发挥其应有的效用,而且容易造成科技资源的浪费,最终被更先进的新技术所替代。所以,知识产权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可以促进科技成果的广泛传播和有效利用,促进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这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知识产权制度可以有效地降低科技创新主体的研发成本。由于知识、信息和技术具有很强的公共属性,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会导致重复投资、过度生产和恶性竞争,造成资源配置的效率损失。为了避免这一后果,专利制度确立了公开性原则,即专利权取得的前提条件是发明人将发明成果以一定形式公开,使这一领域的中等技术人员在阅读了公开资料后都能实施该专利。该原则的确立,使绝大部分技术和信息处于公知的状态,避免了创造者重复投资,并使其获知最新创造成果而引导其创新活动。通过这一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重复研究、过度竞争等负面效应。以专利文献为例,世界上每年专利成果90-95%都能在专利文献中查找,查阅专利文献可以缩短约40%的科研时间,节省60%的研发费用。美国的一次关于科技创新的调查表明,不重视专利信息,凭空构思,只有1%-3%的方案能够成功。[xi]知识产权制度,可以进一步降低成本,避免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缩短科技创新时间,实现自身资源利用效益的最大化,从而实现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

 

    其次,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了科技成果的交易,从而促进了科技资源的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明确界定了创新主体的产权,使科技创新资源合理归属于各个创新主体,为科技资源的交易和合作奠定了法律上的基础。例如,各国知识产权法都详细规定了在个人发明、职务发明、合作发明、委托发明等各种场合下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从而为知识产权的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当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各类主体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及时保护自己的知识产品。

 

    总之,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有效地调整了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对创新资源作了合理的配置,使科技创新系统的互动机制得以协调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技术创新系统各要素之间的摩擦,以推进科技成果的传播与利用。

 

    (三)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发展的保障作用

 

    当今世界的竞争主要体现为技术与智力资源方面的竞争。[xii] 人们所创造的知识产品具有公共物品的一些特征,因此很难对其进行保护。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一项公共物品要想为私人享有而成为私人物品,最有效率的方法就是通过制度来规范。知识产权制度的创立,合理地界定了知识产品的归属,对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给予了保护,从而有效地保障了科技创新的因素。

 

    首先,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授予智力成果创造者权利保护了创造者的积极性。人们通过设立知识产权制度使知识产品的创造者获得了一定程度的保护,知识产权人通过行使其专有权,而获得了一定的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就此而言,科技成果创造人的积极性得到了法律的呵护,社会也可以从知识产品的创造中获得较大的好处。

 

    其次,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设立知识产权交易制度而帮助创造者实现了其利益。发明人进行科技发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施该技术而获得利益,因此,必须存在一个产权交易制度才能使产权得到真正的实现。为此,各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中都详细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制度,从而帮助科技成果的发明者依据法律的规定来转化其成果、应用其成果,最终实现其利益。

 

    再次,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对侵权人的惩罚保护了创造者的利益不受侵犯。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应对科技成果创造者的权利进行确定,同时应当对这种权利的侵犯者予以惩罚来规范科技创造市场。知识产权制度详细规定了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规定其具体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主要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刑事责任主要是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它是最严厉的处罚方式。通过以上责任制度的确立,科技成果发明人的利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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