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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动作的可专利性问题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刘 强 胡 峰  时间:2008-10-21  阅读数:

另外,体育比赛能够获得商业上的成功,观众观看和参与的热情十分重要。除比赛本身的水平高低外,观众喜欢观看的当然是对手较为接近过程精彩激烈的比赛。中国足球比赛吸引的观众人数并不比欧洲高水平比赛的观众人数少,可见竞技水平高低并非影响观众热情的唯一因素。一边倒的比赛大概只能吸引优势一方的支持者而更多的体育迷很难有兴趣参与,这无疑不利于整个竞技项目的推广和争取更大的商业利益。对体育动作的专利保护将限制运动员自由的选择可以进行的动作,不适当的拉大比赛对手之间的差距。这样的比赛索然无味,也很难说在商业上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运动员自身的利益最终也将受到很大负面影响。同时,也很难想象,如果比赛过程中由于某运动员完成的动作涉嫌侵犯专利权造成比赛的中断,转而由法院而不是比赛本身的规则来判定比赛的胜负。

 

四、矛盾的解决途径

 

上面陈述的理由足以说明将体育动作纳入专利保护的范围将在法律实际运作的过程中造成不良后果,其程度将超过专利制度带来的推动作用。体育动作存在获得专利保护的可能性,而通过专利保护体育运动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可行性很小,两者之间存在矛盾。因此要求立法者在制度设计而执法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加以克服,在适当的时机推动利用专利权保护体育动作的知识产权,在北京奥运会日益临近的时期,更有必要将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首先,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专利行政机关应当考虑到体育动作专利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以可能妨碍公共利益的法定理由不授予专利权[24]。对体育动作不授予专利权不能影响诸如体育训练方法和体育器材等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授予。训练方法的实施过程更多是相对秘密进行的,对运动员或者俱乐部的竞争优势有着密切关系,在可以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同时,专利保护也是可供选择的途径。而且由于训练活动独立于公开进行的比赛,上面提到的负面影响都不存在,不影响授予专利权的合理性。其次,俱乐部在与球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考虑到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属问题,防止因为专利权纠纷在球员之间、球员和俱乐部之间以及俱乐部之间产生更多的纠纷。自我限制申请体育动作专利权是有效的自律手段,同一比赛项目的俱乐部或者运动员都有类似的自律意思将为稳定体育比赛的正常进行提供很大帮助。运动员应当将注意力集中于在比赛中发挥最好水平,而不是通过专利权限制对手的发挥上。此外,体育行政管理当局和体育行业协会也应当协调和管理体育动作专利方面的事务。约束所属的体育俱乐部和运动员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某些做法。激励运动员创新不单靠知识产权保护,同时要靠其他激励机制,诸如授予相应的荣誉和直接的经济奖励,采用时间和经济成本高昂的法律保护是要慎重考虑的手段。

加强体育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大势所趋
[25],但是不适当的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将可能适得其反,既不能促进体育竞技的进步和体育产业的发展,同时会带来体育竞赛秩序的紊乱。法律是有局限性的[26],知识产权法更是带有局限性[27],只有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法特别是专利制度在体育动作领域运用的综合效果,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对体育产业的促进作用。













原载《行政与法》2007年第3

 

第一作者简介:刘强,(1978-),男,湖南长沙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国际贸易法和知识产权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武川路78110701

联系电话:021-55073833 13482885256

电子邮件:061027015@fudan.edu.cn

第二作者简介:胡峰,(1972-),男,河南商城人,管理学与经济学(二站)博士后,研究方向:知识与知识产权管理。浙江工商大学WTO与法制研究中心,硕士生导师。

 

本文论文资助项目:国家体育总局项目,名称为“2008年奥运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实证研究”,项目号:950SS06082



 



注释



[1] 刘明海:《我国体育产业可持续发展因素分析》,载于《体育与科学20055,第53-56页。



[2]《体坛周报》,20031226日。



[3]《中国工商时报》,2004813日。



[4]根据200511月专利申请检索统计。



[5]陈翼建:《我国体育知识产权建设的现状与对策探讨》,载于《体育科学研究》200412月,第21-23页。



[6]赵芳:《我国体育无形资产保护的相关问题》,载于《体育学刊2004年第2期,第31-33页。



[7]张厚福等:《体育知识产权的客体和法律保护》,载于《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12-15页。



[8]杨帆:《基因序列的可专利性研究》,载于《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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