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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PCT)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10-06  阅读数:

技术服务

 

50

专利信息服务

 

(1) 国际局可以根据已公布的文件,主要是已公布的专利和专利申请,将其所得到的技术信息和任何其他有关信息提供服务(在本条中称为“信息服务”)

(2) 国际局可以直接地,或通过与该局达成协议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际检索单位或其他国家的或国际的专门机构,来提供上述信息服务。

(3) 信息服务进行的方式,应特别便利本身是发展中国家的缔约国获得技术知识和技术,包括可以得到的已公布的技术诀窍在内。

(4) 信息服务应向缔约国政府及其国民和居民提供。大会可以决定也可以向其他人提供这些服务。

(5)(a) 向缔约国政府提供的任何服务应按成本收费,但该政府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缔约国政府时,提供服务的收费应低于成本,如果不足之数能够从向缔约国政府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利润中弥补,或能从第51(4)所述的来源中弥补。

(b) 本款(a)所述的成本费应该理解为高于国家局进行服务或国际检索单位履行义务正常征收的费用。

(6) 有关实行本条规定的细节应遵照大会和大会为此目的可能设立的工作组(在大会规定的限度内)作出的决定。

(7) 大会认为必要时,应建议筹措资金的方法,作为本条(5)所述办法的补充。

 

51

技术援助

 

(1) 大会应设立技术援助委员会(本条称为“委员会”)

(2)(a) 委员会委员应在各缔约国中选举产生,适当照顾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

(b) 总干事应依其倡议或经委员会的请求,邀请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的有关的政府间组织的代表参加委员会的工作。

(3)(a) 委员会的任务是组织和监督对本身是发展中国家的缔约国个别地或在地区的基础上发展其专利制度的技术援助。

(b) 除其他事项外,技术援助应包括训练专门人员、借调专家以及为表演示范和操作目的提供设备。

(4) 为了依据本条进行的计划项目筹措资金,国际局应一方面寻求与国际金融组织和政府间组织,特别是联合国、联合国各机构以及与联合国有联系的有关技术援助的专门机构达成协议,另一方面寻求与接受技术援助的各国政府达成协议。

(5) 有关实行本条规定的细节,应遵照大会和大会为此目的可能设立的工作组(在大会规定的限度内)作出的决定。

 

52

与本条约其他规定的关系

 

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本条约其他章中所载的财政规定。其他章的财政规定对本章或本章的执行均不适用。

 

第Ⅴ章

行政规定

 

53

大会

 

(1)(a) 除第57(8)另有规定外,大会应由各缔约国组成。

(b) 每个缔约国政府应有一名代表,该代表可以由副代表、顾问和专家辅助。

(2)(a) 大会应:

(i) 处理有关维持和发展本联盟及执行本条约的一切事项;

(ii) 执行本条约其他条款特别授予大会的任务;

(iii) 就有关修订本条约会议的筹备事项对国际局给予指示;

(iv) 审议和批准总干事有关本联盟的报告和活动,并就有关本联盟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对总干事给予一切必要的指示;

(v) 审议和批准按(9)建立的执行委员会的报告和活动,并对该委员会给予指示;

(vi) 决定本联盟的计划,通过本联盟的三年2预算,并批准其决算;

(vii) 通过本联盟的财务规则;

(viii) 为实现本联盟的目的,成立适当的委员会和工作组;

(ix) 决定接纳缔约国以外的哪些国家,以及除(8)另有规定外,哪些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观察员参加大会的会议;

(x) 采取旨在促进本联盟目的的任何其他适当行动,并履行按本条约是适当的其他职责。

(b) 关于本组织管理的其他联盟共同有关的事项,大会应在听取本组织的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3) 一个代表只可代表一个国家,并且以该国名义投票。

(4) 每个缔约国只有一票表决权。

(5)(a) 缔约国的半数构成开会的法定人数。

(b) 在未达到法定人数时,大会可以作出决议,但除有关其自己的议事程序的决议以外,所有决议只有在按照细则规定,依通信投票的方法达到法定人数和必要的多数时,才有效力。

(6)(a) 除第47(2)(b)、第58(2)(b)、第58(3)和第61(2)(b)另有规定外,大会的各项决议需要有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二票。

(b) 弃权票不应认为是投票。

(7) 对于仅与受第Ⅱ章约束的国家有关的事项,(4)(5)(6)中所述的缔约国,都应认为只适用于受第Ⅱ章约束的国家。

(8) 被指定为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任何政府间组织,应被接纳为大会的观察员。

(9) 缔约国超过40国时,大会应设立执行委员会。本条约和细则中所述的执行委员会,一旦该委员会设立后,应解释为这种委员会。

(10) 在执行委员会设立前,大会应在计划和三年3预算的限度内,批准由总干事制定的年度计划和预算。

(11)(a) 大会应每两历年召开一次通常会议,由总干事召集,如无特殊情况,应和本组织的大会同时间和同地点召开。

(b) 大会的临时会议由总干事应执行委员会或四分之一的缔约国的要求召开。

(12) 大会应通过其自己的议事规则。

 

54

执行委员会

 

(1) 大会设立执行委员会后,该委员会应遵守下列的规定。

(2)(a) 除第57(8)另有规定外,执行委员会应由大会从大会成员国中选出的国家组成。

(b) 执行委员会的每个委员国政府应有一名代表,该代表可以由副代表、顾问和专家若干人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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