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次修改重大问题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09-18 阅读数:
[③] 现行《商标法》第35条规定:“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而没有确定的审查限期,尽管这与审查程序繁琐及审查任务繁重有关,但审查期限的缺失确实不利于商标申请人及商标权人的利益。
[④] 这里的问题是,从实践看,企业只要不是自己在生产销售本产品的,可以成为该产品注册人。是否允许企业注册,允许其注册带来的危害与弊端并无实证分析与证明,所以仍值得探讨。
[⑤] 在某种意义上,在中国市场主体不成熟的情形下,引导成熟的商标战略与习惯尤为关键。“目前中国市场主体的确是欠成熟,总是爱好”靠“别人”、“傍大款”。外国企业的习惯是你的商标是“白兔”,我就千方百计避开“白兔”,中国市场主体却往往是你的商标是“白兔”,那我就是“大白兔”、“小白兔”等不一而足。参见刘友华:《警惕商标注册“傍大款”:“中央一套”现象透视》,载《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12期。
[⑥] 这种规定将注册周期至少减少6个月(初步审查并公告的期限)。相应地,商标权生效期将从公告日起算。同时,为保障因取消相对理由审查和一次公告导致公众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受损,相应将异议周期从三个月延长至四个月。
[④] 这里的问题是,从实践看,企业只要不是自己在生产销售本产品的,可以成为该产品注册人。是否允许企业注册,允许其注册带来的危害与弊端并无实证分析与证明,所以仍值得探讨。
[⑤] 在某种意义上,在中国市场主体不成熟的情形下,引导成熟的商标战略与习惯尤为关键。“目前中国市场主体的确是欠成熟,总是爱好”靠“别人”、“傍大款”。外国企业的习惯是你的商标是“白兔”,我就千方百计避开“白兔”,中国市场主体却往往是你的商标是“白兔”,那我就是“大白兔”、“小白兔”等不一而足。参见刘友华:《警惕商标注册“傍大款”:“中央一套”现象透视》,载《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12期。
[⑥] 这种规定将注册周期至少减少6个月(初步审查并公告的期限)。相应地,商标权生效期将从公告日起算。同时,为保障因取消相对理由审查和一次公告导致公众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受损,相应将异议周期从三个月延长至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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