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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假冒贸易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比较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崔国斌  时间:2011-11-07  阅读数:

另外,ACTATRIPs规定了更详细的刑事程序规则,比如侵权产品、侵权工具以及侵权材料的扣押、没收和销毁规则等。57 这些程序性的规定与刑事程序的一般规则相比,没有太大出入。

五、执法实践与国际合作

ACTA谈判者们所炫耀的一个目标就是促进国内的知识产权执法和国际合作。然而,ACTA在这一方面取得的成绩有限。

 



ACTA28条第2款要求缔约方促进知识产权侵权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并促进对付侵权的昀佳方案方面的信息收集。同时,缔约方应加强内部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以促进知识产权执法工作。ACTA强调知识产权执法国际合作的重要性,58 它要求缔约方分享各自在知识产权侵权统计、昀佳执法实践方面的信息。59

上述规定在操作层面可能很难有效落实。改善政府的执法能力,需要耗费大量的行政资源。缔约方落实上述规定的程度,更多地取决于国内政治,而不是外部压力。如果缔约方提交的统计数据不准确或存在瑕疵,其它缔约方并没有有效方法验证这些数据。同时,数据不准确,也没有明确的法律后果。另外,所谓缔约方加强内部职能部门协作的规定,充其量只是一种呼吁性的精神条款。

ACTA对于国际合作的强调,也停留在口号层面,并没有确立实质性的合作机制。比如,它就没有提及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司法协助的可能性。60 可以想象,没有有效的执行机制,究竟合作到什么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缔约方的意愿。因此,ACTA实际上并没有实现谈判者所夸耀的促进国际合作的目标。61

不过,加强国际合作毕竟是非常复杂的任务,不可能一下子完成。ACTA的谈判者们需要向各自的政府或公众有一个交代,即便是国际合作上的精神条款也算是一项成就。我们或许不能低估了这些口号式的精神条款的力 量。它们可能为将来缔约方的进一步协商奠定基础或指明方向。不排除将来,ACTA缔约方进一步落实这些条款的可能性。

六、中国可能的立场

中国经历了数十年的经济发展,社会整体的创新能力有了巨大的提升。中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也在发生明显的变化。过去,保护知识产权更多地被视为权宜之计,用以换取外国市场准入的机会。现在,认真对待知识产权逐渐成为社会共识,成为鼓励自主创新的必然选择。ACTA中所确定的一些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实际上是认真保护知识产权所应采取的合理措施。因此,中国对于ACTA所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理应持更加开放和平和的心态。

对比中国法, ACTA在强化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的道路上,并没有像有些人想象的那样走得太远。中国如果接受ACTA规则,的确要做一些制度上的调整,但不会感受到实质性的冲击。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会轻易加入ACTA。是否加入还有很大的政治考虑。本文揣测,在短期内,中国可能会选择抵制ACTA。主要原因有三:其一,中国反对被排除在外;其二,ACTA条款过于原则,存在过度解读的可能性;其三,产业政策上的习惯思维。以下分别加以说明。

(一)反对被排除在外

如我们所知,ACTA的谈判昀初是由日本建议发起的。62随后,美国和欧盟在这一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在谈判过程中,中国被刻意排除在外。如前所述,在发达国家看来,中国是盗版和假冒产品的重要来源,ACTA指向中国的意图非常清楚。如果中国加入谈判,中国很有可能利用自身的政治影响力使得这一谈判延缓或偏离预定目标。中国被排除出ACTA谈判过程,是意料之中的不幸。

既然刻意被排除在谈判之外,中国可能无法坦然面对协议的昀终文本。选择反对,中国可以明确地表达自己的不满。从政治权谋的角度看,即便是为反对而反对,这一策略也是必要的。中国藉此告诉世界,在今后的类似场合,企图绕开中国的做法要付出代价。

不仅如此,反对ACTA本身就可以做成中国国际贸易谈判中的有效筹码。在经历一番讨价还价之后,中国可以改变其反对立场,以获取更大利益。在短期内,中国加入ACTA并不能给中国带来现实的利益。中国自身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但是中国可能更倾向于按照自己的步调,而不是被外部世界牵着鼻子走。

(二)过度解读和修改的可能性

前文的分析已经指出,ACTA所提出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超出TRIPs的要求,但是并没有对中国法构成实质性的挑战,中国法本来在很多方面就已经提供了超越TRIPs的保护要求。不过,ACTA中还是有相当多的原则性的宣示条款。这使得ACTA的象征意义可能超过其实质的法律意义。它可能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起点,而不是终点。在未来,缔约方可能利用ACTA平台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相关规则,通过所谓昀佳实践经验的交流和积累,赋予这些原则性的规定以新的含义,使之具备更强的操作性。

中国在决定是否加入ACTA时,可能并不能仅仅将眼光放在现有文本之上,而需要考虑文本背后所体现的持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努力。的确存在这样的可能性:在中国加入ACTA之后,其它缔约方会对那些原则性的条款过度解释,从而要求中国承担过度的义务。中国不满就会发生争议。此类争议极有可能演变为政治角力或者国际口水战。在没有资源或精力主导这一规则阐释和修改过程时,中国合理的选择可能是隔岸观火,耐心观察ACTA的运作过程,认真研判它向更严格保护演化的可能性。

当然, ACTA被过度解释或迅速修改的可能性比较小。因为越接近操作层面,各国(包括发达国家)之间的差异越大,要在短时间内达成一致很难。ACTA过去的谈判已经说明这一点。该协议初稿中有很多具体的规定,随着谈判的深入,没有办法为谈判各方所接受,以至于完全消失。典型的例子就是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昀初ACTA有很多明确的规则,到后来却沦为空洞的宣示。如果过去的谈判不能达成一致,那自然意味着将来的过度解释和修改,也不容易被接受。

(三)产业政策上的习惯思维ACTA要求增加政府执法的力度,强化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能力,并且进行更广泛的信息收集和交换。这些都需要政府投入更多的执法资源。在反假冒和盗版领域,直接从政府执法资源投入中获利的,更多的是外国的知识产权权利人。63另外,盗版和假冒行业与地方经济发展有密切关系。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的地方政府即便有执法资源,也未必愿意认真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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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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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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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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