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张贴“结婚照”是否侵犯著作权?———关于一则案例的实证分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09-08-23 阅读数:
。
[7]
[8]
日本著作权法、英国出版法、我国著作权法等都有此类规定,此外,美国的判例也有禁止这样的作品擅自出版传播的判决。
[9]
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究竟应当归属于该影楼还是具体的拍摄者,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如果该摄影作品是以该影楼的名义、代表其意志并由其承担法律责任而拍摄的,那么,该摄影作品为法人作品,其著作权归该影楼;如果属于该摄影者的职务作品,且该摄影者与影楼没有关于其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约定,那么,就为普通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该摄影者。
[10]
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11]
[12]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可知,一般情况下,发表权只能归作者享有,只能由作者行使或者授权他人行使。但是,有三种例外:一是委托创作合同约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委托人所有的情形; 二是特殊职务作品的发表权归作者所属单位所有;三是作者授权他人对其尚未发表的作品进行演绎时,演绎者发表其演绎作品。
[13]
参见《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4]
网站创始人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