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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张贴“结婚照”是否侵犯著作权?———关于一则案例的实证分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09-08-23  阅读数:

 

[7]

参见美国1976年《版权法》第102条的规定。

 

[8]

日本著作权法、英国出版法、我国著作权法等都有此类规定,此外,美国的判例也有禁止这样的作品擅自出版传播的判决。

 

[9]

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究竟应当归属于该影楼还是具体的拍摄者,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如果该摄影作品是以该影楼的名义、代表其意志并由其承担法律责任而拍摄的,那么,该摄影作品为法人作品,其著作权归该影楼;如果属于该摄影者的职务作品,且该摄影者与影楼没有关于其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约定,那么,就为普通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该摄影者。

 

[10]

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11]

例如,意大利著作权法给作者授予了收回权。

 

[12]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可知,一般情况下,发表权只能归作者享有,只能由作者行使或者授权他人行使。但是,有三种例外:一是委托创作合同约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委托人所有的情形; 二是特殊职务作品的发表权归作者所属单位所有;三是作者授权他人对其尚未发表的作品进行演绎时,演绎者发表其演绎作品。

 

[13]

参见《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4]

参见《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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