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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张贴“结婚照”是否侵犯著作权?———关于一则案例的实证分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09-08-23  阅读数:

,并没有公开发表原告作品的主观意愿, 不构成侵权。[1]

 

  二、作品能否等同于普通商品

 

    本文所举案例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属于消费关系,将郑女士与影楼所签订的摄影协议仅仅当作普通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关系,只注意到了作品与普通商品的相同点,而忽视了两者的不同点。实际上,作品是一种商品[2] ,却是一种特殊商品,并不完全等同于普通商品。

 

    1. 作品是无形物,普通商品是有形物。众所周知,作品是自然人运用其智慧、时间和劳动独立创作的,体现其个性特征的智慧创作物,是一种无形物。具而言之,作品看不见,摸不着,不占有任何物理空间,能够以某种有形物质载体将其固定,能够被人们的感觉所感知。[3]人们通常阅读、观赏或者使用的是附载于某种有形物质载体上的作品,通过商业渠道买卖的也是作品的载体,而不是作品本身。而普通商品是一种有形物,能够被看见,被触摸,占有一定的物理空间。

 

    2. 作品能依法产生双重权利,普通商品只能依法产生财产权利。作品是自然人运用其智慧独立创作的智慧创作物,是作者人格、性格、品格和风格的体现,所以,著作权法不仅给作者授予了财产性权利,同时还给作者授予了人身性权利。[4]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6 条之二第1款规定,作者依法享有的人身权不受著作财产权的影响,甚至在财产权转让后,作者仍然保有主张对其作品的作者身份的权利,并享有反对对作品进行任何歪曲或割裂或有损于作者声誉的其他损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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