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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张贴“结婚照”是否侵犯著作权?———关于一则案例的实证分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09-08-23  阅读数:

,将网络登载作品不仅当作公开发表,而且可以作为晋升职称的依据,但是可辅之以浏览次数加引用率来衡量其权威性。例如,某一篇学术论文发表于某权威期刊上,结果很少有人引用,有人便将这篇论文作为权威性作品对待,这不仅缺乏科学性,更缺乏合理性。作品的好坏不能以少数人的好恶来决定,应当考察其社会影响力。在网络上发表的作品,如果浏览次数多,点击率高,就证明它具有价值;发表在有形载体即出版物上的论文,不应当以某刊物是否权威来决定,而应当以被引用率为标准来判断。

 

    因此,著作权法所称的发表,应当包括网络登载。本案中的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张贴于网络上,便是对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的侵犯。

 

    五、侵犯发表权是否需要主观故意

 

    侵犯著作权是否需要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有学者认为,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而民事侵权行为由四个要素构成: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行为人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 ,因此,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也应当由此四要素构成。这种观点所依据的理论是:相对于民事基本法而言,著作权法是民事特别法。关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由于著作权法没有规定,所以应当适用民事基本法。

 

    实际上,关于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民事基本法(即《民法通则》)也没有规定。《民法通则》只是就“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了规定,即一般民事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4]14特殊民事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15]以及公平责任原则。[16]事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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