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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张贴“结婚照”是否侵犯著作权?———关于一则案例的实证分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09-08-23  阅读数:

    但是,普通商品仅仅是一种物,只能依法产生所有权,不具有人身权的内容。就普通商品而言,买受人对其购买的商品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在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处分,而不受其他人的干涉。但是就作品而言,因为是无形物,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或者是作品的载体,或者是作品产生的财产权利,不是作品本身。更重要的是,著作人身权不能作为商品进行买卖。[5]正是这一特点决定了作品载体的买受人购买作品载体后,未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行使其著作权,更何况著作人身权不能买卖,即使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受让著作财产权以后,也只能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其受让的财产权,不得擅自行使由作品产生的著作人身权。

 

    3. 作品是作者思想的表达形式,普通商品只是一种生产生活用品。著作权制度自诞生之日起至今已经演进了300年。 [6]其间,英国在1785年的一个判例中,法院认为“确保了作者对其最初的表达的权利,但也鼓励其他人自由地利用衍生于作品的思想和信息”。这是最早关于作品是作者思想的表达形式在司法实践上的判例。此后,美国法院也就作品二分法作出了判决,认为作品是由思想内容和表达形式两者结合而产生的结果。[7]美国1976年的版权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8]从而确立了作品二分法在法律上的地位。由此可知,作品不仅是单纯的表达形式,其中必蕴涵有一定的思想内容,才能成为版权对象。由此更进一步地得知,作者独立创作的作品,实际上就是作者某种思想的表达,或者说是作者某种观点、情感的表达。正是基于这样的理由,各国著作权法都不允许作者以创作之名义而表达有损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公序良俗的言论,限制或者禁止这种作品的出版和传播。[9]但是,普通商品只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以及安全标准就能够上市销售,不可能涉及思想内容。由上分析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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