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张贴“结婚照”是否侵犯著作权?———关于一则案例的实证分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09-08-23 阅读数:
,著作权法所称的发表,是指首次将作品合法地公之于众的行为。尽管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对发表作定义性规定,但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第10 条第1项关于发表权的规定推定之。因此,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发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作品自创作完成后未曾以任何方式公之于众。根据著作权基本理论,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已经合法公之于众的作品,不再享有发表权。但是,作者依法享有收回权的,作者有权对已经公之于众的作品,在给赔偿作品使用者因收回作品而造成的损失的前提下可以收回。被收回的作品重新进入未发表状态,作者可以再次享有发表权。[12]2. 作品的发表需经作者合法授权。发表权是作者的一项精神权利,只能由作者享有,特殊情况除外。[13]作者生前,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由作者行使;作者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发表的,作者死后,推定作品原件持有者可以行使发表权。3. 以合法的方式公之于众。以文字作品为例,只有在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出版社、报刊杂志社的正式出版物上出版或者发表,才是合法的。
那么,在网络上张贴作品是否为合法地公之于众呢? 根据上述分析,将尚未公之于众的作品张贴于网络上,而且可以被任何人(即不特定的人)浏览,就是将作品公之于众。如果其张贴是经作者授权的,就构成合法发表;否则,则构成对他人发表权的侵犯。
然而,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将发表的概念作了限缩,认为只有以出版物形式公之于众的,才构成发表;在网络上张贴则不构成发表。例如,在晋升职称时,几乎没有人将载于网络的作品视为发表,更没有将载于网络的作品当作权威发表的。这种观点显然是受到传统印刷出版方式的影响,而且特别深刻。在当今的网络时代,网络已经深入到了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每一个角落,对人们的影响远远超过了任何出版物。因此,我们应当用新的标准来认识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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