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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张贴“结婚照”是否侵犯著作权?———关于一则案例的实证分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09-08-23  阅读数:

,民事侵权行为与民事侵权责任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前者所涉及的是行为范畴,后者所涉及的是法律责任范畴,不能混淆。根据民事责任理论可知,不论民事主体是否有主观过错,只要其行为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著作权) ,就应当构成侵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7]至于行为人未经民事权利人许可,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依据而为他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构成侵权,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 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例如, 我国于20081227日通过的《专利法》修正案第36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法律并没有排除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责任的可能。

 

    在著作权领域,现行《著作权法》第46条第1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发表其作品的,即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在此,著作权法并未要求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换言之,不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只要将他人尚未公之于众的作品擅自发表,就构成对其发表权的侵犯。本案中的被告郑女士,在网络上公开他人摄影作品的目的,虽然是“为陈述事实而展示结婚照,并没有公开发表原告作品的主观意愿”,也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发表其作品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他人发表权的侵犯。至于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则是可以考量其目的和主观因素。

 

    六、结论

 

    由上分析可知,本文所举案例中的原告应当以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发表其摄影作品为由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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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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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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