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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标识立法体系的重构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莲峰  时间:2009-07-24  阅读数:

 

一、商业标识统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商业标识及其权利冲突

 

    商业标识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具有识别功能的各种标记。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示范法条》第 2条第(2)项列举了市场竞争意义上的商业标识的范围:商标;商号;商品的外观(包装、形状、颜色等);其它商业标识(徽章、标志、标语、广告、店铺风格、着装等);知名人士或者众所周知的虚构形象等。[1]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件被诉至法院。所谓权利冲突,是指一方当事人根据其享有的知识产权向对方提出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以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为由进行抗辩的情况。[2]本文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案件来分析当前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特点:

    2000年以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案件大约40件,其特点为:

    1.90%以上案件表现为和商业标识有关的权利冲突;

    2.最为突出的表现是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3.和计算机网络有关的权利冲突案件逐渐增多;

    4.和地理标识等有关的新型权利冲突不断出现;

    5.从单一的权利冲突转向多项权利冲突。[3]

    由于我国现行关于商业标志知识产权立法的缺陷和不足,导致各地法院和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性质的商业标识冲突案件的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对涉案的当事人也会产生不公平,不利于维护商业标识权利人的权益,阻碍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为此,2005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普法网和中国法院网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由此可见,合理解决商业标识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不仅关系到如何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而且对完善我国商业标识知识产权立法和统一司法原则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现行商业标识立法和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调整商业标识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和商业标识相关的法律文件主要有:《民法通则》、《公司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世博会标志保护条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关于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等十几个法律法规。

    调整各种商业标识的法律保护文件分别为:

    商号:由《民法通则》、《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条例》等规范。

    商标:由《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规范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及证明标记、驰名商标、地理标识等。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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